刑事诉讼中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新解
今天下午去某看守所会见一位涉嫌职务犯罪的当事人,当我询问他是否收到检察院的一份司法会计鉴定书,他说,没有收到,但前几天检察官有给他看了,还让他签字。我说,司法会计鉴定书这么厚,有45页,你都认真看了?他说:时间太短了,没有时间认真看,看了一下,检察官又拿走了,也不知道那份司法会计鉴定书里都说了什么问题?不过,检察官有交代,让我的律师去检察院复印,但也不知道你能否复印一份给我?我说:我有多复印一份,但根据看守所的有关规定,我不能直接给你,我只能找你核实,我会建议检察院给你一份,毕竟你才是这份鉴定书的当事人,鉴定书的鉴定结论与你的利益关系重大,你有权利知道鉴定书的内容,也有权利对鉴定书提出意见。根据该鉴定书的提示,你可以在收到鉴定文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题,如果你对鉴定书的内容都不很了解,又怎么能提出异议呢?毕竟,这些账目都是你经手的,你自己最清楚,而且,你是医生,有医学方面的知识,有些内容,你也比较清楚,你更容易发现鉴定书中存在的问题。我也准备下周一,建议检察官给他一份鉴定书或者同意律师(经看守所许可)带一份鉴定书给他!
当我走出看守所之后,我顿时陷入了沉思,我一直在思考这样一个问题,阅卷权,包括知悉鉴定书内容的权利到底是不是仅由辩护律师享有?难道案件当事人不能享有?难道当事人就不能拥有一份详细完整的鉴定书?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当事人又如何对鉴定书提出异议,又怎么能行使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呢?尤其是当一份鉴定书包含着某方面专业知识,而律师又不具备这方面专业知识的时候,更需要通过询问当事人来了解鉴定书的内容和可能存在的问题,更需要当事人来协助律师提起重新鉴定的申请,正如陈瑞华教授所言,当事人是刑事辩护律师最好的助手,刑事辩护律师要充分发挥当事人的知识和力量。
由此,我想到了2013年10月
今天下午去某看守所会见一位涉嫌职务犯罪的当事人,当我询问他是否收到检察院的一份司法会计鉴定书,他说,没有收到,但前几天检察官有给他看了,还让他签字。我说,司法会计鉴定书这么厚,有45页,你都认真看了?他说:时间太短了,没有时间认真看,看了一下,检察官又拿走了,也不知道那份司法会计鉴定书里都说了什么问题?不过,检察官有交代,让我的律师去检察院复印,但也不知道你能否复印一份给我?我说:我有多复印一份,但根据看守所的有关规定,我不能直接给你,我只能找你核实,我会建议检察院给你一份,毕竟你才是这份鉴定书的当事人,鉴定书的鉴定结论与你的利益关系重大,你有权利知道鉴定书的内容,也有权利对鉴定书提出意见。根据该鉴定书的提示,你可以在收到鉴定文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题,如果你对鉴定书的内容都不很了解,又怎么能提出异议呢?毕竟,这些账目都是你经手的,你自己最清楚,而且,你是医生,有医学方面的知识,有些内容,你也比较清楚,你更容易发现鉴定书中存在的问题。我也准备下周一,建议检察官给他一份鉴定书或者同意律师(经看守所许可)带一份鉴定书给他!
当我走出看守所之后,我顿时陷入了沉思,我一直在思考这样一个问题,阅卷权,包括知悉鉴定书内容的权利到底是不是仅由辩护律师享有?难道案件当事人不能享有?难道当事人就不能拥有一份详细完整的鉴定书?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当事人又如何对鉴定书提出异议,又怎么能行使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呢?尤其是当一份鉴定书包含着某方面专业知识,而律师又不具备这方面专业知识的时候,更需要通过询问当事人来了解鉴定书的内容和可能存在的问题,更需要当事人来协助律师提起重新鉴定的申请,正如陈瑞华教授所言,当事人是刑事辩护律师最好的助手,刑事辩护律师要充分发挥当事人的知识和力量。
由此,我想到了2013年10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