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本案例暴露出我国刑法第236条关于强奸罪立法的缺失,我国刑法将强奸罪的对象仅仅限定为妇女,导致强奸男性、强奸双性人的案件无法得到有效的处理。目前,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化,不少国家的刑法均规定,强奸罪的对象是他人,台湾地区刑法将强奸罪的对象限定为男女(也是有缺陷的,无法涵盖双性人),但我国大陆的刑法还停留在以前,没有紧跟社会发展步伐,将强奸罪的对象扩张到所有的他人,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着适用的困难。
具体到本案中,该市检察院的检察官也曾来我们法学院咨询,我们法学院的三位刑法老师也持三种不同的观点:无罪说、既遂说、未遂说。当时,我是持既遂说的观点,支持该市检察院的起诉决定,而不赞同本文两位检察官的观点。理由是:法律是社会交往的规则,人的本质属性是社会性,而不是自然属性,法律更应该关注人的社会属性,而不能简单地停留在自然属性和生物属性上,我们每个人都是以不同的社会角色参与社会交往,因此,强奸罪中的“妇女”应该做规范的、社会的理解,本案中的“小倩”在生物学和医学上确实是男性,但由于他有两套生殖器,且从小到大都是以女性角色参与社会交往,自己以及周围的人都认为他就是女性,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行为人的强奸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小倩”女性角色的侵犯,侵犯了其性的自主权,且已经插入了“小倩”的女性生殖器内,构成了既遂。当然,我的观点不一定对,欢迎指正。这个问题在立法修改之前,还需要法学、伦理学、社会学等学科做进一步的深入研究。
奸淫“双性人”构成强奸罪吗?
陈国艺
蔡雅萍
2013年
具体到本案中,该市检察院的检察官也曾来我们法学院咨询,我们法学院的三位刑法老师也持三种不同的观点:无罪说、既遂说、未遂说。当时,我是持既遂说的观点,支持该市检察院的起诉决定,而不赞同本文两位检察官的观点。理由是:法律是社会交往的规则,人的本质属性是社会性,而不是自然属性,法律更应该关注人的社会属性,而不能简单地停留在自然属性和生物属性上,我们每个人都是以不同的社会角色参与社会交往,因此,强奸罪中的“妇女”应该做规范的、社会的理解,本案中的“小倩”在生物学和医学上确实是男性,但由于他有两套生殖器,且从小到大都是以女性角色参与社会交往,自己以及周围的人都认为他就是女性,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行为人的强奸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小倩”女性角色的侵犯,侵犯了其性的自主权,且已经插入了“小倩”的女性生殖器内,构成了既遂。当然,我的观点不一定对,欢迎指正。这个问题在立法修改之前,还需要法学、伦理学、社会学等学科做进一步的深入研究。
奸淫“双性人”构成强奸罪吗?
陈国艺
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