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北京律协以“不当披露案件信息、为争揽业务,向委托人做虚假承诺”为由,对本人予以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对李某某强奸一案的其他律师几乎连锅端,全部给予了相应的处分。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一些熟悉我的社会各界朋友以为我出什么大事了,纷纷打来电话或在网上留言表示关切。本人由于近期工作繁忙,没有及时回复,现将梦鸽《关于北京律师李在珂对李■一造谣和侵权的投诉》及北京律协《处分决定书》全文向社会公布,供广大公众评论,以了解事情的原委,并郑重声明如下:
一、北京律协对本人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极不正确、极不专业、极不公正、极其轻率,没有事实依据和处分依据。主要表现在:
1、按照《律师执业规范(试行)》第62条之规定,如律师在不公开审理案件中所披露的案件信息属“已经他人公开的信息”,则属于“信息保密的例外”,是完全免责的。可北京律协对这一条款却罗织另外一套说辞,作了任意解释,相当于弄出了一个“信息保密例外”的“例外”。来对会员随意处罚,侵犯会员权益。
2、北京律协认为:“李在珂律师认为李某某是有打人情节,却为了获得委托而坚持李某某没有打人保证此行为的构成……为争揽业务,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的行为……”,属于不了解刑事辩护的基本常识。因为在刑事辩护中,辩护律师对辩护观点及有争议的案件事实可以根据对案情的不断深入了解进行调整和选择的,与“虚假承诺”风马牛不相及!
3、关于北京律师协会认为本人对听证会“无故缺席、表明其对行业协会缺乏基本的尊重”,与事实不符,事实是,北京和平里医院给我开具了《病假证明》,建议我休息二周,我及时将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寄送到北京市司法局行业监督管理处,同时电话通知律协工作人员李青,并非“无正当理由”,北京律协在我病休期间不能参加听证会的情况下做出纪律处分并“加重处罚”,是不符合处分程序的,属于粗暴践踏会员基本权利的行为。
4、众所周知,梦鸽为李某某聘请的辩护律师在一审开庭前就将《辩护词》通过XXX律师的个人网站向社会公开披露,其中包括受害人杨某某的妇科检查记录,四名未成年被告人的名字及案件的所有情节,审判长当即令其交出《辩护词》比对,与媒体上公布的一字不差,当场予以严厉申斥。奇怪的是北京律协却未作任何处理,请问披露案件信息还有什么比披露《辩护词》的性质更为严重的呢!此外,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向
一、北京律协对本人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极不正确、极不专业、极不公正、极其轻率,没有事实依据和处分依据。主要表现在:
1、按照《律师执业规范(试行)》第62条之规定,如律师在不公开审理案件中所披露的案件信息属“已经他人公开的信息”,则属于“信息保密的例外”,是完全免责的。可北京律协对这一条款却罗织另外一套说辞,作了任意解释,相当于弄出了一个“信息保密例外”的“例外”。来对会员随意处罚,侵犯会员权益。
2、北京律协认为:“李在珂律师认为李某某是有打人情节,却为了获得委托而坚持李某某没有打人保证此行为的构成……为争揽业务,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的行为……”,属于不了解刑事辩护的基本常识。因为在刑事辩护中,辩护律师对辩护观点及有争议的案件事实可以根据对案情的不断深入了解进行调整和选择的,与“虚假承诺”风马牛不相及!
3、关于北京律师协会认为本人对听证会“无故缺席、表明其对行业协会缺乏基本的尊重”,与事实不符,事实是,北京和平里医院给我开具了《病假证明》,建议我休息二周,我及时将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寄送到北京市司法局行业监督管理处,同时电话通知律协工作人员李青,并非“无正当理由”,北京律协在我病休期间不能参加听证会的情况下做出纪律处分并“加重处罚”,是不符合处分程序的,属于粗暴践踏会员基本权利的行为。
4、众所周知,梦鸽为李某某聘请的辩护律师在一审开庭前就将《辩护词》通过XXX律师的个人网站向社会公开披露,其中包括受害人杨某某的妇科检查记录,四名未成年被告人的名字及案件的所有情节,审判长当即令其交出《辩护词》比对,与媒体上公布的一字不差,当场予以严厉申斥。奇怪的是北京律协却未作任何处理,请问披露案件信息还有什么比披露《辩护词》的性质更为严重的呢!此外,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