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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交通大学学生奖学金制度实施办法

2012-08-27 23:08阅读:
学生奖学金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国家教委、财政部(87)教计字13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奖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德智体全面发展,学校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二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三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以鼓励德、智、体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学生。其评定的基础是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
第四条 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劳动,道德品质优良,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 2)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秀;
3
)积极参加课外活动,自觉锻炼身体;
4)学年内未受过任何处分;
5)学年内各门课程成绩不得重修,且必须完成本学年规定学分。
6)本规定只适用于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
7)体育成绩须达到合格。
第五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等级比例:
特等奖学金:5000元,获奖比例1%,(要求:专业排名前1%,总评成绩不低于85分,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
一等奖学金:3000元,获奖比例5%(要求:专业排名前6%,总评成绩不低于80分,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
二等奖学金:2000元,获奖比例8%(要求:专业排名前15%,总评成绩不低于75分,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
三等奖学金:500元,获奖比例15%(要求:专业排名前30%,总评成绩不低于70分)
注:1、重复获奖不累加,只取最高等级。
2、毕业班发放标准为:
特等:1670
一等:1000
二等:670
三等:170
第六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发放:
1、每学年评定一次,按各班学年学习学分绩成绩排名评定;
2、奖学金一次性领取;
3、无正当理由拖欠学杂费者,不予评定奖学金
第七条 为鼓励学生发挥某一方面的特长,学校设立世纪英才专项奖学金。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推进以德育为核心,以提高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鼓励个性发展及各类人才的脱颖而出,学校在学生整体素质提高的基础上,对各类专长学生进行奖励,特设以下专项奖学金;
一、专项奖学金项目
序号
奖学金名称
级别
奖励名额(人)
奖励金额(元)
1
校长奖学金
校级
不限
20005000
2
创新奖学金
校级
15
800
3
学习进步奖学金
校级
15
800
4
社会工作奖学金
校级
15
800
5
文学艺术奖学金
校级
15
800
二、专项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校长奖学金
设立单位:华东交通大学
设立时间:2001
奖励范围: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
奖励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学习成绩特别优异;
2、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3、由于自己的工作努力,为学校赢得了较大的社会声誉。
奖励人数:不限
奖励金额:2000-5000
(二)创新奖学金
设立单位:华东交通大学
设立时间:2001
奖励范围: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
奖励条件:热爱祖国、品行端正、道德高尚、勤奋好学、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科学研究或发明制作上取得公认的成绩,如获得专利、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等;
2、在江西省举办的科技竞赛获二等奖以上或全国“挑战杯”竞赛中获三等奖以上;
3、在全省举办的各类学科竞赛中获二等奖以上或在全国举办的学科竞赛中获三等奖以上;
4、在学校举办的大学生科技竞赛及科技论文报告会上获特等奖;或在校级以上单位组织的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
奖励人数:1-5
奖励金额:800
(三)学习进步奖学金
设立单位:华东交通大学
设立时间:2001
奖励范围: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
奖励条件:热爱祖国、品行端正、道德高尚、勤奋好学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以前学习基础差,但学习态度端正,认真刻苦;
2、在学年智育评分中,学习成绩在本班得分名次比上一学期前进15位以上,学业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
3、经老师推荐,多数同学公认者。
奖励人数:1-5
奖励金额:800
(四)社会工作奖学金
设立单位:华东交通大学
设立时间:2001
奖励范围: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
奖励条件:
1、学习刻苦,成绩良好,学业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
2、担任学院学生会副主席以上或担任校团委、校学生会部长以上干部或学生社团负责人,且工作成绩突出;
3、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社会活动,在社会实践、第二课堂、公益劳动、教学服务等方面有突出成绩。
奖励人数:1-5
奖励金额:800
(五)文学艺术奖学金
设立单位:华东交通大学
设立时间:2001
奖励范围: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
奖励条件:
1、学习刻苦,成绩良好,学业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2、学校或学院艺术团体骨干,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文艺活动,表现突出;
3、在省以上级别举办的文艺活动或比赛中获得集体项目前三名,个人前五名;或全国举办的文艺活动或比赛中获得集体项目前十名,个人前二十名。
4、公开发表文学作品,如小说(5000字)、诗歌(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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