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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研究|姚志斗律师:刑事案件办案期限与审限

2022-03-31 21:14阅读:
案件背景】
审理期限其实就是人民法院从受理案件以后,到案件审结为之,法律所允许的最长时限,人民法院必须在审理期限以内对案件作出裁判。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以保证更加公正的审判结果,例如流窜结伙多次作案的或者犯罪涉及面广的重大复杂案件。下面让我们通过一个典型的重大复杂案件作为切入点,系统地了解一下我国刑事案件的办案期限与审理期限。
【案件提要】
·2019712日,被告人甲委托尼泊尔人A某将人民币1万元从普兰县普兰镇送到尼泊尔玉萨村交给他人。次日,尼泊尔背夫将疑似“虎骨”送至甲家,甲向该背夫支付人民币1000元运费。经鉴定,涉案疑似“虎骨”系国家I级保护动物豹的骨头,经济价值为人民币40万元。
·
2019年五六月份,被告人乙请求被告人甲帮助其寻找需要购买虎皮的人。因甲未找到虎皮买家,二被告人经商量后,乙同意将虎皮以4.5万元卖给甲。后甲要求乙把虎皮送到次某家,乙把虎皮送过去后,甲将该虎皮带回自己家中。经鉴定,涉案虎皮系国家I级保护动物孟加拉虎虎皮,经济价值为人民币80万元。
·2019年五六月份,拉某请求被告人丙帮助寻找卖“虎骨”的人,丙便找甲帮忙。201972721时许,丙前往甲位于普兰县普兰镇科加村2组的家中,在对涉案“虎骨”拍照过程中,二被告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查获豹骨及虎皮。根据甲的供述,抓获被告人乙。

【案例分析】
本案中,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1127日作出(2020)藏25刑初1号刑事判决,审理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阿里分院指控被告人甲、乙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甲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告人丙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案。宣判后,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阿里分院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甲、丙提出上诉。但在二审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判断此案涉案面广,属于案情重大复杂,故法院依法延长审理期限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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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本案因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扣除审理期限1个月;因案情重大复杂,经本院决定,依法延长审理期限2个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结果如下: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二、上诉人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三、上诉人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四、原审被告人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五、扣押在案的虎皮、豹骨依法予以没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刑事案件办案期限与审限拓展】
一、拘留后逮捕前办案期限不超过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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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九十条 对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公安机关要求复议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另行指派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进行审查,并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七日以内,经检察长批准,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公安机关。
(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九十 对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公安机关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十五日以内,经检察长批准,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应当通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撤销原不批准逮捕决定,另行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必要时,上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对于经复议复核维持原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送达复议复核决定时应当说明理由。
(四)《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九十 对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在收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七日以内,报请检察长决定是否逮捕,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在收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十五日以内,报请检察长决定是否逮捕,重大、复杂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二、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2-7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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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1.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 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 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三、审查起诉期限10天至6.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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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四、不起诉案件相关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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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一)《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九条 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议意见书后三十日以内,经检察长批准,作出复议决定,通知监察机关。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要求复议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另行指派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进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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