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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见证认罪认罚具结书

2023-02-17 10:53阅读:
不见证认罪认罚具结书
杜爱民
去年三月份,我在上海做了一个盗窃罪的案件。我的当事人小林是一位二十出头的小伙子,因为盗窃罪被浦东公安刑事拘留。家属委托后,我会见了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有了基本了解。
基本事实
小林是家中独子,爱人是上海某家医院的儿科大夫。小林父母年龄60岁左右,父亲常年有病。小林在一家公司上班。因父亲长期生病,在加上自己工资不高,经济比较紧张。一天下班后就去上海陆家嘴某商场闲逛。他来到五楼某五星级饭店的会议室,找一个椅子坐下。此时,会议室有一帮工作人员正在布置会场,看样子接下来有人来开会。小林的旁边椅子上有一只背包,小林把自己的背包取下放在椅子上,顺手拿起了别人的背包走出了会议室,出会议室不远处有一个电梯,电梯外有一个沙发。小林拿着包坐在沙发上,翻看了背包,里面有一个笔记本电脑和一个移动硬盘。小林不想拿走背包,但又害怕被发现没有送回背包,也因为害怕别人把背包拎走,就呆坐在沙发上两个小时,直到商场保安找到他。
现场探案
为了掌握更加真切生动的案件事实,我学福尔摩斯来到了案发现场,找到了当时商场保安,说明来意后,保安接待了我,带着我实地把案件经过演习一遍。在这里,我看到饭店虽然是五星,但面积不大。整个饭店房间布局简单。饭店虽然和商场是一栋建筑,但饭店是独立的空间。饭店安保人员较多但不会随意走动,监控布局合理。饭店的会议室不多。小林把背包拎出会议室后坐的沙发和会议室的门仅有几步之遥。并且,整个饭店是一个密闭的空间,小林把背包从会议室拿出,只是移动了背包的位置,还没有完全把背包带离所有人的控制范围。另外,沙发正对着一部垂直电梯,电梯是饭店单独使用,直通一楼。小林如果想把背包盗走是一件很容易的事,只用进入电梯离开就可以。还有,饭店监控完整呈现了小林作案过程,保安的讲述和小林的陈述几乎完全一致。小林确实是能够轻易盗走背包而没有盗走。这些事实,让我更加确信自己的判断。

案件性质判断
根据案件事实,我认为小林确实构成盗窃罪,但根据法律规定小林的行为应当成立犯罪中止,因小林没有对受害人造成实质损害,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免于刑事处罚。
我把自己的判断告知了小林的家人。小林的家人和所有的家长一样,首先关心的是不是能够先申请取保候审。我的回复是可以做取保候审,另外还要为为小林做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他们虽然表示认同,但焦虑没有任何减少。
我把自己的法律意见书和取保候审申请书递交浦东公安,但浦东公安不批准取保候审,更不同意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后来,我和承办警官取得联系。承办警官明确告知:小林已经把他人背包带离会议室,背包脱离了所有人的控制,小林已经实际占有,确实构成盗窃罪既遂,并且,小林本人在讯问过程中也已经认罪。律师可以提出自己的法律意见,但公安不会接受免于刑事处罚的意见。我和公安多次沟通后,意见依然不被接受。
犯罪形态
小林涉嫌的罪名是盗窃罪,涉嫌罪名没有异议。犯罪形态理解有多种可能,包括犯罪既遂、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是指犯罪行为已经完成,犯罪目的已经达到即欲而得之如果小林把背包带出饭店,此时,小林已经把他人的物品占为己有,这就是盗窃罪既遂形态。犯罪未遂,是指因为犯罪人意志以为的原因而使犯罪目的没有达到,即欲而不能。如果小林把他人背包带出饭店过程中因被他人发现使犯罪目的没有达到,就是盗窃罪未遂。犯罪中止是指犯罪过程中受自己意志支配而停止犯罪即能而不欲。结合本案,小林显然属于能而不欲是犯罪中止。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审查起诉
小林的案子经过两次退回公安补充侦查,最终移交了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我阅卷后再一次提出和侦查阶段相同的辩护意见,请求检察院对小林免于刑事处罚或者不起诉,并且又一次为小林做了取保申请,
之后,因为小林的父亲病危,我多次和检察官联系,说明小林面临的家庭变故后,请求检察院批准对小林取保候审的申请。检察院一周后的意见还是不同意。按照检察院常规的办案进程,接下来会让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我提前又一次会见了小林,向他表达了自己作为辩护人的意见,向他讲明了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后果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条件。小林接受了我的意见。几天后,检察官电话联系我,告知对小林认定构成盗窃罪。量刑建议十个月,让我见证小林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签字。我明确回复检察院:我仍然坚持自己的辩护意见,不同意见证小林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字。
根据认罪认罚自愿性原则,检察院没有坚持。两周后,检察院来电:对小林酌定不起诉,让我去看守所听宣。
作为小林辩护律师,心存遗憾,没有让小林和父亲见最后一面也心存侥幸,坚持真理,让小林免牢狱之灾。
律师心得
本案辩护成功,关键在于我对案件事实了解的清楚明白,对法律条文的熟悉,对辩护意见的坚持不懈,对检察官不失耐心,据理力争。
本案一波三折,跌倒起伏,小林家属对我的称谓也是三起三落。开始委托称:杜律师。辩护意见总是不被接受,叫我堵律师。案子不起诉后,小林家人叫我:杜大律师。(杜爱民,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咨询电话13641713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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