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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逼捐到抢劫

2022-05-10 23:36阅读:
---烟台地方部门对华人常德的巧取豪夺过程



美籍华人常德(DE CHANG),男,1967年1月14日出生,美国籍,护照号码488618893。住址: 美国加利福利亚州柏林盖姆市高速公路830号老海岸街1350号银河怡海山庄12-2-2。
联系方式:通过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联络人常环德,电话13521594337 中方联络人(代理人):廖曜中,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575148809

这是一个发生在中国山东烟台的真实故事。
2014410
美籍华人常德存在中国银行烟台分行的4300万元人民币存款(折合642万美元)不翼而飞,随后常德聘请中国境内多个律师维权,均无果。
据常德本人陈述:中国国内司法几乎一边倒地支持山东烟台地方官僚、基层组织及流氓无赖人员对合法财产掠夺、抢劫。不仅如此,烟台市牟平区宁海街道办事处新牟里村民委员会甚至串通烟台市税务局、当地政府、当地法院继续抢3800万元人民币(合567万美元),从而以执行之名侵占位于中国烟台的房产和工厂,2019年1月15日前后,差点被山东烟台市牟平区法院以执行为名限制出境。这种以法治之名打土豪分田地的司法是对公民财产权和人格权的公然践踏欲知详情,请阅后文。
一、子承父产惹祸殃
常宗琳遗产遭逼捐
1976年12月常德之父常宗琳任烟台市牟平县新牟里村党支部书记。常宗琳带领村民创建新牟国际联合企业总公司(后更名为山东新牟国际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新牟国际”任董事长、总经理将新牟国际发展机械电子、纺织房地产为主的企业集团,创中国乡镇企业数个第一新牟村成为经营国际海运出口创汇第一村。
2007年2月,烟台市牟平区政府为了推动企业改制,反复要求常宗琳以村支部书记名义带头购买新牟国际股份。为了响应号召,常宗琳个人购买51%公司股其他33名股东购买49%股权,有偿承接债务累累的新牟国际公司2008年,常宗琳等人成立烟台东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东润公司),常宗琳持股51%并将新牟国际持有的上市公司新潮实业全部股份转让给东润公司。
2009年,常宗琳突然离世子常德继承东润公司31%股权
一年后的2010年12月25日,烟台市牟平区政府毫无根据地作出违背中国宪法和民法、侵犯公民私权65号决议:以新牟里村16#和18#楼居民安置新牟里村实际情况常宗琳生前有过嘱托为名,要求股东拿出部分股份用于解决村民的福利待遇。东润公司股东将改制时享受的奖励股和优惠股分红捐赠出来,成立常宗琳福利基金,用改善新牟里村民生活和福利救济等议定:(一)东润公司协助常德办理继承登记手续。(二)责成宁海街道办督促新牟里村委和东润公司做好工作,将股东奖励股份和优惠股份分红,用于成立常宗琳福利基金,宁海街道办设专户监管,新牟里村委和东润公司共同管理,用于改善新牟里村民生活和福利救济等。
2011年2月21日,常徳烟台市牟平区政府违背中国宪法、民法、侵犯公民私权65号决议逼迫下,出具承诺书:本人继承父亲常宗琳先生在东润公司股权中的奖励股及优惠股折公司总股份15.92%股权之每年分红及该股权转让等全部收益于产生之日交于宁海街道办用于成立常宗琳专项福利基金,并按照牟平区人民政府第65号会议纪要第二条之要求,用于改善新牟里村民生活和福利救济。
(二)逼捐的本质----诈骗和抢劫
2012年12月,常德将在东润公司股权转让相关事宜授权其表弟姜学哲办理。
2013年5月,常德被迫按照牟平区政府65号逼捐决议与宁海街道办签订《协议书》:1、开立账户条款。协议签订后三日内双方配合开立两个共管账户一是双方在中国银行烟台分行开立A共管账户二是姜宗美女士与宁海街道办在银行开立的B共管账户作为常宗琳专项基金账户)。2、常德退出东润公司并配合持有15.92%股份净收益划转至A共管账户随后配合宁海街道办以上资金转至B共管账户,由姜宗美女士与宁海街道办共管该笔资金以发挥常宗琳专项基金的功能
此后,宁海街道办违背协议内容,既不联系常德和姜宗美女士开立B共管账户又将A共管账户的4300万元巨额偷偷转给新牟里村委会,导致常宗琳专项基金根本无法设立,宁海街道办的行为明显涉嫌诈骗。更为卑鄙的是新牟里村委会以常德承诺捐款不够为由,再索要2800万元捐款及利息1000万元,山东省、烟台市两级法院竟然支持以上索要行为,以上索要行为和司法行为简直是赤裸裸的抢劫。
(三)不堪忍受欺诈,常德怒而诉诸司法
1、宁海街道办欺诈违约且伪造证据,常德怒而起诉
2013年5月,常德以每股5.2元的价格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新潮实业40524350股股票给北京广同川公司,应收退股所得款111025759.58元。
随后的2013511日,常徳与东润公司签订《退股协议书》约定:常德承诺给常宗琳基金会的款项4300余万元,由双方与北京广同川公司共同汇入常德与宁海街道办事处开立的中国银行共管帐户。然并卵,宁海街道办并未按约开立共管账户,仅在银行开设以宁海街道办为户名的对公账,谎称为“共管账户A”这是明显违约的,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重隐藏这一真相,导致最初的司法腐败。5月23日,东润公司向宁海办事处帐户A转账4300余万元。共管账户A尚且欺诈,此后更别提B共管帐户开立问题了
2014年4月10日,宁海街道再次违约其控制的A帐户资金4300余万元直接转付给了毫无名分的新牟里村委会。更为卑鄙的是宁海街道办利用关系网伙同中国银行烟台支行等伪造常德私章谎称常德同意或常德母亲姜宗美女士同意将以上A帐户资金4300余万元直接转付给了毫无名分的新牟里村委会这恰如公交车上的扒手转移窃款。

2015年1月,常德宁海街道办以上欺诈违约行为后,深感烟台地方政府极度卑鄙、毫无诚信,更无契约意识,随意改变协议内容,随即提出异议,但烟台市政府及其各级下属政府均放任不管,满口歪理歹念,无奈之下常德向烟台市中级法院诉请宁海街道办返还4300余万及相应利息。
2、一诉宁海街道办因对方串通作假而惨败
诉讼中,宁海街道办伪造证据称常德代理人姜学哲将常德私人印章交给东润公司,由东润公司财务人员和宁海街道办工作人员共同办理帐给新牟里村委会银行手续。常德本人表示既未授权姜学哲办理划事宜,更未授权姜学哲将自己的印章交给东润公司或宁海街道办2015年3月,新牟里村委会出具证称:我村委于2014年4月11日至2015年8月26日,根据全体村民入村时间的长短,已经将宁海街道办的常宗琳福利基金全部发放给了村民。常德认为许多地方政府和企业常以伪造证据作为抗辩的理由,而地方司法机关又以暧昧姿态行使司法权,尤其新牟里村委会的以上完全不透明、完全失控的“简单粗暴分钱”流程很可能被少数掌权者中饱私囊,故更生厌恶之情,决心与烟台地方腐败势力抗争到底。
诉讼过程宁海街道提供宁海街道办党工委副书记孙永、新牟里村党委书记王可岳的证言证明:因无法联系常德,二人专门征求常德母亲姜宗美的意见,姜宗美同意将共管帐户的资金向村民进行分配。此二位“证人”作为该案的直接利害关系自己为自己作证,原一、二审法院在未向姜宗美进行任何核实的情况下,直接认定了“姜宗美同意”的事实,并以此作为认定转款具有合法性及合理性的依据。
此后,山东烟台法院儿戏般地作出(2015)烟民涉初字2号民事判决,驳回常德的诉请。
3、更奇葩的山东省高院二审判决理由
由于一审的“姜宗美同意论”难以自圆其说,二审法院干脆另立“常德违约论”:协议中的B帐户之所以设立,是由于常德未协调姜宗美女士配合开立B共管帐户义务,导致B帐户无法设立二是根据协议约定,A帐户为共管帐户,宁海街道办无法单方转移该帐户款项中国银行烟台支行凭宁海街道办与常德的预留印鉴划转A共管帐户款项,应当视为转款系常德与宁海街道办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即宁海街道办从A帐户转出涉案款项的行为不属于违约行为三是在常德出具承诺书两年多的时间后,常德又在与宁海街道办签订的协议书中明确表示双方经协商一致,确定由姜宗美女士作为B管人,与宁海街道办共管常德的银行预留印鉴,宁海街道办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故其将款项从A户划给新牟里村委会不属于违约行为。并称常德无法证明宁海街道办违约,也未有损失。二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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