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博客

版权法律丨《想见你》结局提前泄露,泄露人究竟侵了哪些权?

2020-02-19 22:04阅读:
台湾电视剧《想见你》自开播以来因剧情悬念迭生、扣人心弦,主演演技自然、带入强等原因话题度日益走高,受众范围越来越广。然而,在电视剧临近悬念揭晓之际,大结局却意外遭人提前泄露,许光汉、柯佳嬿等《想见你》主创人员集体拍摄短片,呼吁观众抵制盗版影片,不观看、不剧透,摄制组也召集主演紧急集合加拍彩蛋。许多喜爱本剧的观众纷纷响应呼吁,表示抵制盗版、抵制侵权行为。《想见你》剧组并非第一个剧集遭人提前恶意泄露的剧组,在此前《庆余年》大热之时剧组也曾面临同样危机,那么在类似意外泄露事件中,恶意泄露剧集的人究竟侵犯了什么合法权益呢?
一、著作权侵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相关定义,电视剧属于“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了我国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包括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其中发行权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信息网络传播权则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自愿时间内从网络上自由地获取作品。在电视剧合法片源被盗播的过程中,因为泄露人往往是通过低价出售或免费的方式向公众提供电视剧集,并且是在网络上进行传播,诱惑观众进行关注、下载,那么该行为往往就会侵犯著作权人的发行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在盗播的过程中可能存在对合法片源的复制过程,因此也有可能侵犯著作权人的复制权,但是由于复制行为是盗播行为的必然环节,因此可以不对复制行为单独评价,仅认定侵犯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属于侵权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该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属于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在网络上未经相关著作权人同意,私自恶意泄露电视剧剧集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二、商业秘密侵权
由于《想见你》电视剧大结局的合法片源的原定播出时间为216日,在正式播出前为权利人保密,不应为公众所知悉,同时该电视剧热度极高,又具有可观的商业价值,因此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的商业秘密,受到我国法律保护。同时根据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无论是谁违反权利人的意志,将电视剧集提前泄露,都属于违法行为,侵权人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权利人合理损失。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则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国际版权法律顾问律师封跃平律师指出,电视剧成功播出是整个剧组长时期辛苦劳动的成果,恶意盗取电视剧的合法片源并在网络上传播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也侵犯了相关经营者的商业秘密,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严重者甚至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每个公民都应该提高法律意识,积极保护电视剧剧组的劳动成果,尊重他人合法享有的知识产权,才可以享受到越来越丰富的精神文化生活。
  

我的更多文章

下载客户端阅读体验更佳

APP专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