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全生产费的纳税调整 |
| 李伟毅 |
| 中国会计报 2012-05-04 15:1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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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费用,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会计上安全生产费的处理遵循《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税务处理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因此,会计与税务处理有所差异,需要纳税调整。 实务例解 A公司是高危行业企业,2011年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100万元。2011年6月10日购入一套安全防护设备,价款为5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8.5万元,由供货方负责安装调试。假设2011年6月30日设备交付使用,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为5年,残值率为5%。2011年11月企业支付安全生产检查费用、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20万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有关规定,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处理如下: 2011年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100万元 借:制造费用100 贷:专项储备100 专项储备支付安全生产检查费用、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借:专项储备20 贷:银行存款20使用专项储备购置安全设备 借:在建工程5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 贷:银行存款58.5 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 借:固定资产50 贷:在建工程50 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 借:专项储备50 贷:累计折旧5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