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证券法》,新《证券法》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对证券服务机构规定变化较大。除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外,其他六类证券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取消审批,报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即可。俗称“双备案”。业界关心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应报证监会、财政部备案。
2020年2月29日,为落实新《证券法》关于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的新要求,中国证监会起草了《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备案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就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的备案事项梳理如下:
一、备案性质
在起草《备案规定》过程中,证监会严格遵循“放管服”要求,坚持“备案”的非行政许可法律定位,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备案属于“事后备案”“告知性备案”的法律性质,不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设定前置性条件。
二、备案范围
(一)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挂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会计师事务所参与相关主体重要组成部分或其控制的主体的审计,其审计对
本次修订对证券服务机构规定变化较大。除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外,其他六类证券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取消审批,报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即可。俗称“双备案”。业界关心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应报证监会、财政部备案。
2020年2月29日,为落实新《证券法》关于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的新要求,中国证监会起草了《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备案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就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的备案事项梳理如下:
一、备案性质
在起草《备案规定》过程中,证监会严格遵循“放管服”要求,坚持“备案”的非行政许可法律定位,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备案属于“事后备案”“告知性备案”的法律性质,不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设定前置性条件。
二、备案范围
(一)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挂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会计师事务所参与相关主体重要组成部分或其控制的主体的审计,其审计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