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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双备案”无前置性条件

2020-03-01 17:04阅读: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证券法》,新《证券法》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对证券服务机构规定变化较大。除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外,其他六类证券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取消审批,报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即可。俗称“双备案”。业界关心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应报证监会、财政部备案。
2020年2月29日,为落实新《证券法》关于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的新要求,中国证监会起草了《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备案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就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的备案事项梳理如下:
一、备案性质
在起草《备案规定》过程中,证监会严格遵循“放管服”要求,坚持“备案”的非行政许可法律定位,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备案属于“事后备案”“告知性备案”的法律性质,不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设定前置性条件。
二、备案范围
(一)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挂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会计师事务所参与相关主体重要组成部分或其控制的主体的审计,其审计对
象的总资产、营业收入中的一项达到相关主体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对应项目金额15%的,视同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二)为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及其资产管理产品、证券服务机构、基金托管机构制作、出具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三、首次从事证券服务备案
会计师事务所在签订服务协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实际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时间早于签订服务协议时间的,应当在实际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报送下列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备案表;
(二)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及执业许可、注册或备案文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及行业惩戒的情况;
(四)质量控制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五)截至备案上月末注册会计师情况;
(六)截至备案上月末合伙人(股东)情况;
(七)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八)职业保险保单复印件(如有)。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变更备案
会计师事务所发生下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发生变更;
(二)持有会计师事务所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主要合伙人,及其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
(三)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与管理制度、业务制度发生变更;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以及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行业惩戒,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
(五)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与委托人因提供证券服务业务发生民事纠纷,进行诉讼或仲裁;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年度备案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年度备案材料,备案内容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和经营情况、从业人员的变动情况、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变动情况,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备案材料公示
会计师事务所报送的备案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在接收备案材料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会计师事务所补正备案材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备案材料完备的,中国证监会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的方式,为会计师事务所办结备案手续。会计师事务所提交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七、过渡性措施
会计师事务所在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签订服务协议,正在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应当在本规定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点击可下载:
附件1: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pdf
附件2:证券服务机构备案表.rar
附件3:关于《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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