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江平 发表时间:2007-08-06
第一,过去《公司法》和《证券法》修改往往愿意讨论关于发行的问题,现在看起来,《证券法》和《公司法》到底谁来管发行?应该说并不是一个很大的问题,但是我觉得《公司法》和《证券法》有一个很重要的交叉点,这就是股东的转让权利应该在法律上如何加以保障。我们知道,最近宪法有一个修改,虽然词稍微修改一点,但是我认为内容变化很大,就是原来我们只讲了私人财产所有权的保护,特别讲了私人的房屋、储蓄这样一些所有权的保护,而这次在宪法里变成了私人财产权的保护,私人财产权显然不仅仅包含物权或者仅仅包含所有权,还要包含债券、知识产权,乃至股权。在这个意义上应该说股权现在应该上升到宪法所保障的私人权利里很重要的一种,而私人权利里的股权应该就转让权给以特别的重视。《公司法》第四条没有讲股权里的基本权里包含股权,但是人们一般又都认为股东的股权是不可剥夺的,而股东的股权是股东权利里自然而然就有的,但是在实践中股权转让的权利受到侵犯或者受到限制的,现在仍然很严重。就拿现在《公司法》的条文来说,有关股份转让的这部分写只写到了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似乎股东转让股份的权利是法律恩赐给他的,好象法律是允许你可以来转让,应该说股东转让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