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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和竞争性谈判有什么不同?

2022-05-25 17:32阅读:
政府采购活动,实施方式比较多样化,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在内的多种招标方式均可以。其中比较常见的实施方式是公开招标和竞争性谈判,那么政府采购活动中,公开招标和竞争性谈判有什么不同?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单位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所有潜在的供应商参加投标,采购单位通过法定的招标标准,从所有投标供应商中择优选择中标供应商,并与之签订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商或代理人与多家(不少于3家)供应商进行谈判,最终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和竞争性谈判的主要区别
一、供应商确定方法不同
公开招标是通过公告的形式邀请非指定供应商参加招标。竞争性谈判除公告外,也可由采购商、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或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数据库中随机抽取。
二、文件签发日期不同
公开招标的要求是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招标文件之日止不少于20天。竞争性谈判要求是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第一份回应文件截止日期止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三、澄清修改时限不同
在公开招标中,如果已经发出的招标文件需要澄清或修改,并且需要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供应商响应文件的编制,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至少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天的,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相应延长。
竞争性谈判中规定,所有收到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应在第一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日期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少于3个工作日的,供应商提交第一份答复文件的截止日期应相应延长。
四、评审方法不同
公开招标的评标方法主要有综合评标法和最低评标价法。
竞争性谈判的评价方法是谈判团队的所有成员分别与单一的供应商进行谈判。第二轮报价及最终报价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然后采购商从谈判团队提出的候选人中选择报价最低、最符合采购要求、相对质量和服务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将最终结果通知所有参与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五、实施的侧重点不同
公开招标体现了信息公开、程序规范、竞争公平、评价客观、优胜劣汰等市场机制的本质要求。而竞争性谈判由于其特殊性和灵活性,在集中采购机构的日常工作中经常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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