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博客

EPC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裁判规则(七)—工程总承包合同有效情形下工程价款相关裁判规则9条

2025-04-30 13:57阅读:


EPC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裁判规则(七)
—工程总承包合同有效情形下工程价款相关裁判规则9条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陈浩
此前,笔者分享了EPC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裁判规则(上)(中)(下)(四)(五)(六)即总结了62个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问题提炼76条裁判规则,包括工程总承包性质6条、管辖7条、效力8条、工程总承包合同无效情形下工程价款相关裁判规则12条、工程总承包合同有效情形下工程价款相关裁判规则43条。本期继续分享EPC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裁判规则(七),即工程总承包合同有效情形下工程价款相关裁判规则9条。

问题

63: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合同价款由成本、酬金和概算节约分成组成,发包人主张酬金的利息和违约金应当按照垫资利息规定处理应否支持? 答:2018)青民初207号案件中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酬金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规定的垫资,因此酬金的利息和违约金不能按照垫资利息规定处理。

裁判规则77: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合同价款由成本、酬金和概算节约分成组成,发包人主张酬金的利息和违约金应当按照垫资利息规定处理不予支持。

案例: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青海西部水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18)青民初207号。
该案件中,2011年4月21日,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中铝工程公司签订《青海西部水电有限公司25万吨/年铝基合金大板锭、棒材项目垫资总承包合作框架协议》,约定:“甲乙双方同意,甲方将其投资建设的“二期25万吨/年铝基合金大板锭、棒材项目”工程交予乙方以EPC总承包方式通过乙方的部分垫资进行建设。”“甲乙双方在本框架协议下的合作事项由本协议及其双方另行签署的协议(如果有)组成,它们是《项目总承包合同》《工程承包建设垫资协议》及《还款担保协议》。本框架协议签订后双方应尽快开展该等协议的谈判和签署,力争在2011年6月底前完成相关合同签订工作。”
2011年7月12日,中铝工程公司作为承包商与业主西部水电公司双方签订《25万吨/年铝基合金大板锭、棒材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工程总承包范围为“承包商原则上负责本工程从设计、设备材料供货、施工、安装、调试、试车等过程的工程总承包,包括技术、质量、工期、投资、环保、职业卫生、安全、消防等方面的工作。“12.1合同价款:业主应向承包商支付的合同价款为:成本+酬金+概算节约分成。如双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成本、概算等发生了变化,则本合同价款及其各组成部分相应调整。”“成本部分金额暂定为:壹拾叁亿元整(小写130000万元)。”“本合同酬金为:柒仟万元整(7000万元)。”“本合同概算节约分成为:(概算-成本)×20%”。
同日,西部水电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中铝工程公司签订《25万吨/年铝基合金大板锭、棒材项目工程建设垫资协议书》,约定:“3.2利息的计算:以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的‘垫资确认书’记载的日期及金额为计算利息的依据。乙方每笔垫资款的垫资期限为两年,甲方按照乙方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向乙方支付垫资利息。”“甲方对乙方垫资资金使用不足一年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上浮10%计算利息;不足二年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至三年期贷款利率上浮10%计算利息。”“如甲方未能按照本条约定的期限和金额向乙方偿还垫资款及其利息,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对未付款项按照第三条第3.2款约定的垫资利率上浮50%计算利息,并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016年12月9日《项目竣工验收证书》载明:“开工日期为2011年7月1日开工,2015年底前项目整体移交完毕。”“本工程质量合格。”业主单位、总承包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均签字盖章。
庭审中,西部水电公司认可,经双方对账,西部水电公司未付款金额为130996986.15元,其中酬金9578925.77元、成本121418060.38元,亦认可中铝工程公司提交的《利息及违约金计算表》中,酬金两年内利息计算标准为年利率4.785%,酬金超过两年未返还的利息及违约金计算标准为年利率24%,成本的利息计算标准为年利率4.35%。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涉《25万吨/年铝基合金大板锭、棒材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垫资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
原、被告双方在《25万吨/年铝基合金大板锭、棒材项目工程建设垫资协议书》中约定:“3.2利息的计算:以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的‘垫资确认书’记载的日期及金额为计算利息的依据。乙方每笔垫资款的垫资期限为两年,甲方按照乙方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向乙方支付垫资利息。”“甲方对乙方垫资资金使用不足一年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上浮10%计算利息;不足二年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至三年期贷款利率上浮10%计算利息。”“如甲方未能按照本条约定的期限和金额向乙方偿还垫资款及其利息,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对未付款项按照第三条第3.2款约定的垫资利率上浮50%计算利息,并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中铝工程公司主张按照合同约定,酬金两年内的利息应以年利率4.785%计,超出两年的利息及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因超出年利率24%,以年利率24%计。庭审中,西部水电公司对上述计算标准亦予认可。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虽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但本案计算利息、违约金的款项性质为酬金,并非垫资款,双方仅是约定参照垫资款利息、违约金的支付时间及计算标准对酬金的利息及违约金进行计算,原告中铝工程公司的主张以及被告西部水电公司的自认,并不违反上述第六条的规定,故本案中,
9578925.77元酬金两年内的利息应以年利率4.785%计,从2016年4月1日起计算至2018年3月31日;9578925.77元酬金超出两年的利息及违约金应以年利率24%计,从2018年4月1日计算至西部水电公司将酬金9578925.77元实际付清之日止。

问题64承包人主张初设图到施工图变更部分增加的工程价款由发包人承担应否支持?

答:按照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初设图和施工图之设计均由承包人负责。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初设图到施工图变更部分增加的工程价款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可以参考(2019)最高法民终1356号案件中确定的裁判规则加以理解。

裁判规则78承包人主张初设图到施工图变更部分增加的工程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的,不予支持。

案例:中国电建集团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原贵州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与贵州赤天化桐梓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19)最高法民终1356号。
该案件中,经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单位审核同意,赤天化公司自筹资金建设以煤为原料生产中间产品30万吨/年液氨并深加工成52万吨/年最终产品尿素及30万吨/年甲醇的桐梓煤化工基地一期工程项目。
2007年11月,赤天化公司委托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信公司)对案涉工程项目对外进行招标。国信公司于2007年11月向包括电建公司在内的投标人发布了编号为GXTC-0732014《贵州金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桐梓煤化工一期工程热电及公用工程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招标文件》(以下简称EPC总承包招标文件)。
EPC总承包招标文件“第一篇商务文件”中“第一章投标人须知”载明:(1)承包方式:工程总承包;(2)工期要求:2008年1月计划开工,2009年6月计划竣工;(3)资金来源:企业自筹;(4)招标范围:3×220t/h+2×30MW自备热电车间及煤化工基地内煤、电、水公用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包括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详见技术标书);(5)工程合同方式:固定总价合同。
电建公司于2008年1月8日编制的编号为GXTC-0732014《贵州金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桐梓煤化工一期工程热电及公用工程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投标文件》(以下简称EPC总承包投标文件)分为《第一部分商务部分》和《第二部分技术部分》。《第一部分商务部分》又分为上中下三册。
EPC总承包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上册)》中,《投标报价汇总表》载明,设计费用16554518元、项目管理费用828万元、采购费用267908802元、施工费用221391676元、技术服务及培训费4330440元、税费3499824元,合计521965260元。
2008年5月29日,赤天化公司与电建公司签订EPC总承包合同,约定赤天化公司将桐梓煤化工一期工程热电及公用工程(下称“合同装置”)的“全套主体装置及界区内所有的辅助设备、辅助装置的勘探、施工图设计、设备材料采购、建筑安装施工、检验、培训、试运行及交付、竣工验收技术服务及装置性能保证,即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工程发包给电建公司。
EPC总承包合同的《合同条款》载明:“2.4业主提供的文件:业主应提供附件7【设计技术文件】约定的总承包商进行合同装置初步设计的优化完善及施工图设计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7.3.10承包商理解并接受,业主对承包商工作计划和/或修订的工作计划的审查意见、修改、同意或批准,并不表示也不构成业主同意承包商工作延期,也不表示或构成业主对承包商的变更指令。除非按照本合同第11条【变更和调整】的规定由业主签发正式的书面变更单,承包商无权也不得据此向业主索赔,包括工期和费用。11.3下列事项不视为变更:……c)承包商理解并接受,合同关于工作的要求为最低要求,承包商为达到装置性能要求以及装置操作安全和便利要求而进行的设计深化和优化,以及任何设备、材料以及相应的安装施工标准提高,或者增加某项工作,或增加设备、材料等,只要是经验丰富的合格承包商在投标时能够或者应当知道或发现或预见到的,都将不视为变更。12.6变更补偿的支付:按照本合同第11条【变更与调整】规定应当由业主支付承包商变更补偿的,该变更补偿将被纳入竣工结算款中支付。在合同签订生效日之后至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的任何时间,任何对本合同中“业主要求”的变更,由业主承担因变更引起的费用或工期的改变,可以调整合同价格和工期。凡没有改变本合同中‘业主要求’的变更,由承包商承担因变更引起的费用或工期的改变,不调整合同价格和工期。
2009年7月8日,电建公司向监理单位安徽电力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桐梓项目监理部报送了《施工组织总设计》。监理单位于2009年7月9日审核同意该《施工组织总设计》。赤天化公司于2009年7月30日完成审核,同意电建公司报送的《施工组织总设计》,并明确表示“涉及重大设备安装需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2013年3月19日,赤天化公司向电建公司发送《金赤公司关于对<关于要求重新递交竣工决算书的回复>的复函》,载明:“一、根据我公司竣工决算时间节点的整体安排,请你公司务必于2013年3月31日前,按照我公司工程决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竣工结算的相关资料提交我公司设备部李家红处;二、如你公司到时未向我公司提交正变更的相关资料,则视为拟[你]公司没有正变更或放弃正变更的要求,我公司将以合同价与我公司提出的变更进行结算。”
本案审理过程中,电建公司申请对案涉工程项目进行造价鉴定,原审法院委托桦利鉴定所进行了造价鉴定。桦利鉴定所于2018年8月30日出具了5号、6号鉴定意见。桦利鉴定所在综合双方质证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的基础上,于2018年9月25日出具了5号、6号补充鉴定意见。在综合双方当事人对前述鉴定意见质证意见的基础上,桦利鉴定所于2018年11月21日出具了9号、10号鉴定意见。9号鉴定意见以合同有效为基础作出,10号鉴定意见以合同无效为基础作出。
9号鉴定意见附具《工程造价鉴定总费用表(合同有效)》。已核实的鉴定金额合计为486036259元、“证据无赤天化签字部分”金额合计为3535998元、推算鉴定金额合计为18099502元。其中,业主变更调整部分(含输煤栈桥变更)项下的初设图到施工图变更部分(土建工程)已核实鉴定金额为2356761元,输煤程控室面积增加50的推算鉴定金额为49122元,主厂房A列外管廊架的推算鉴定金额为210286元;设备变更调整部分项下的业主出具变更相关函件部分已核实鉴定金额为8410845元(包括6KV高压开关柜设备增加费用4670992元),初设图到施工图变更部分已核实鉴定金额为7302708元;合同条件不足调整部分项下人工窝工费用的推算鉴定金额为14253894元,机械台班窝工费用的推算鉴定金额为3586200元,合计为1784009

我的更多文章

下载客户端阅读体验更佳

APP专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