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对上级法院执行监督处理决定不服,如何救济?
答: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新疆五洲实业开发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案件【(2021)新执复64号】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王军申请撤销的(2020)新01执监401号执行裁定系乌鲁木齐中院依据(2020)新执监94号执行裁定进行执行监督而作出。执行监督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等执行救济是两个不同程序,是作为两种不同的纠错机制同时存在的。执行监督行为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所规定的执行行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对执行监督行为不服,不应再行通过提出执行异议的方式予以救济,否则将导致程序的循环往复。王军如对执行监督行为不服,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第72条的规定,另行通过执行监督程序予以解决。
即新疆高院认为,
答: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新疆五洲实业开发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案件【(2021)新执复64号】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王军申请撤销的(2020)新01执监401号执行裁定系乌鲁木齐中院依据(2020)新执监94号执行裁定进行执行监督而作出。执行监督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等执行救济是两个不同程序,是作为两种不同的纠错机制同时存在的。执行监督行为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所规定的执行行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对执行监督行为不服,不应再行通过提出执行异议的方式予以救济,否则将导致程序的循环往复。王军如对执行监督行为不服,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第72条的规定,另行通过执行监督程序予以解决。
即新疆高院认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