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裁判规则(十六)—解除裁判规则11条
2026-02-04 07:32阅读:
EPC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裁判规则(十六) —
解除裁判规则11条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陈浩
此前,笔者分享了EPC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裁判规则(上)(中)(下),(四)至(十五)即总结了144个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问题提炼155条裁判规则,包括工程总承包性质6条、管辖7条、效力8条、工程总承包合同无效情形下工程价款相关裁判规则12条、工程总承包合同有效情形下工程价款相关裁判规则65条和工程总承包合同有效情形下工程价款利息、违约金、垫资相关裁判规则7条、优先受偿权裁判规则9条、工程质量问题裁判规则16条、工期问题裁判规则16条、合同变更裁判规则1条、索赔裁判规则2条和解除裁判规则6条。本期继续分享EPC工程总承包合同解除裁判规则
11条。
问题145:工程总承包合同解除后,承包人主张按照分包单位已完工程价款占总承包合同总造价比例计取建安工程价款和其他费用应否支持?
答:《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信诺。据此,承包人解除合同,其主张按照分包单位已完工程价款占总承包合同总造价比例计取建安工程价款和其他费用可予支持。可以结合(2012)黑民初字第3号案件确立的裁判规则加以理解。
裁判规则156:工程总承包合同解除后,承包人主张按照分包单位已完工程价款占总承包合同总造价比例计取建安工程价款和其他费用、可予支持。
案例: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东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与牡丹江佳日热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案号(2012)黑民初字第3号。
该案件中,为明确电力设计院诉请中各数额的构成,电力设计院向本院提交《电力设计院关于诉请给付项目及金额的说明》,主要内容:……二、建筑安装工程已完成25.56%,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总包合同价18351万元计算,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价款4690.5万元(18351万元*25.56%)。……四、合同总价中包含其他费用350万元,截至工程停工,诉争工程已完成25.56%,其他费用为89.45万(350万元25.56%)。
2007年11月29日,经招投标后,双方当事人签订《总承包合同》,该合同的“合同协议书”一项中约定合同总额为:34888万元;合同工期为:#1机组开工日期(主厂房浇注第一罐混凝土)2008年5月15日,#1机组计划完工日(指完成168小时整套启动试运行日期)2008年12月30日,#2机组计划完工日期应不超过#1机组完工日后4个月;承包方式为:225MW机组建设工程地质勘察、设计、设备和材料采购、运输、建筑工程(包括地基处理)、安装工程、技术服务、调试、整套启动试运行、性能指标保证、质量保修等全过程总承包(即为EPC工程);计价方式为:以固定合同总价为标准,若届时由于佳日公司对上述工程计划的调整/变更导致电力设计院工作量的增加或减少,则将依照目前的合同价款确定的方式同比例增加或减少。“专用条款”中,合同价格的约定:勘察设计价格600万元,设备价格15587万元,建筑安装价格18351万元,其他费用350万元,合同总价在合同有效期内为固定不可调整价。
电力设计院提前终止合同的约定:在电力设计院向佳日公司发出催付通知后28天内仍未支付时,电力设计院可以暂停工作(或放慢工作速度);如果出现下列情况,电力设计院应有权终止合同,(1)佳日公司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支付经双方审核认可的合同款项,在电力设计院发出催付通知并暂停工作后28日内仍未支付,且未能就延期付款达成一致意见;(2)佳日公司在合同履行中有严重违约行为……在上述情况下,电力设计院可通知佳日公司21天后终止合同。合同终止后的付款约定:在根据电力设计院提前终止合同的约定终止通知生效后,佳日公司应以合同规定的价款向电力设计院支付在合同终止之日以前电力设计院完成的全部合格工程的费用,并另外支付下述费用,(1)已经交付佳日公司的或佳日公司依法有责任接收的为该工程合理订购的材料、生产设备或货物的费用,前提是这些设备、材料或货物已运至现场,佳日公司一经支付此项费用,该材料、设备或货物即成为佳日公司的财产;(2)考虑已完工程的付款比例,将电力设计院设备运回电力设计院驻地的合理费用的一部分;(3)电力设计院雇用的所有从事工程施工的工人和职员在合同终止时的合理遣返费;(4)将履约担保金退还电力设计院……本款规定的任何应付金额,应由监理工程师在与佳日公司和电力设计院协商后确定。
《总承包合同》签订后,电力设计院对诉争工程进行了施工,并按照施工进度采购及安装了部分设备。佳日公司、监理公司共签收图纸271册,电力设计院认为其已经完成全部工程勘查工作及大部分设计工作,同时认为其完成建安工程量达25.56%,并购买和进场4096.479万元的设备。
诉争工程停工后,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3月9日召开诉争工程可研修改及本年度施工计划协调会,并形成《会议纪要》,该会议确定接入系统修改意见、供热负荷修改、旧炉改造等可研修改内容,亦对诉争工程的进展、资金拨付、拖期及下一步工程计划等情况进行协调。2011年10月18日,双方当事人再次召开诉争工程阶段总结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其主要内容:诉争工程于2008年4月15日开工,完成了有关工程部分计划节点目标,受2008年末国际经济危机的影响,致使佳日公司不能支付工程进度款,诉争工程于2009年11月停工,至今停工两年。
2012年5月29日,电力设计院向佳日公司作出《关于提前终止总承包合同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前述《会议纪要》中确定已完工程进度情况,并提出终止《总承包合同》,佳日公司给付已完工程价款。
2012年8月30日,受电力设计院委托,针对分包单位牡丹江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迪尔集体有限公司所施工的建安工程部分及停工期间的各项损失,吉林正洋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结算编制报告》,结论为工程造价3728.52万元,其中已施工部分27342610.63元,停工损失部分9942546.12元,已完成部分占合同总造价的25.56%。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总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亦无导致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应认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10月18日签订的《会议纪要》中已经明确,由于佳日公司不能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诉争工程于2009年11月停工,之后电力设计院作出《关于提前终止总承包合同的通知》,按照《总承包合同》中关于电力设计院可提前终止合同情形的约定,鉴于佳日公司存在无力支付工程款的严重违约行为,电力设计院有权提前终止合同,佳日公司虽不认可收到该通知,但本案诉讼中已知晓该通知的内容,亦认可其真实性,应视为电力设计院作出的终止合同通知已生效,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自2012年11月19日佳日公司收到电力设计院起诉状之日起,即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对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总承包合同》予以解除。
根据吉林正洋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结算编制报告》,诉争工程建安工程部分的主要分包单位牡丹江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迪尔集体有限公司已完工程价款占其合同总造价的25.56%,因佳日公司未完成重新鉴定的举证责任,电力设计院依据分包人已完工程的比例及《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建安工程总价18351万元计算其已完建安工程价款4690.5万元,该价款虽然高于主要分包人应取得的价款,但基于《总承包合同》有效,电力设计院作为总承包人的取费中还应包含属于其自身的间接费用等,而双方当事人对固定总价合同中增减工作量部分亦约定按比例调整,故其计取方式具有合理性,本院对已完建安工程价款4690.5万元予以认定。同理,电力设计院按照前述比例及《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350万元,计取其他费用为89.45万,本院亦予认定。
问题146:固定总价的工程总承包合同解除后,发包人主张按照承包人实际采购价计取工程造价应否支持?
答:《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发承包双方均应恪守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除另有约定外,对于固定总价的工程总承包合同解除后,发包人主张按照承包人实际采购价计取工程造价不应支持。可以结合(2019)浙民终220号案件确立的裁判规则加以理解。
裁判规则157:固定总价的工程总承包合同解除后,发包人主张按照承包人实际采购价计取工程造价,除另有约定外,不予支持。
案例: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案号(2019)浙民终220号。
该案件中,2017年3月14日,平阳县发展和改革局作出《关于同意平阳星际科幻谷文化园主体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确定总投资103850万元,其中工程费为39947万元,建设资金由项目业主自筹解决。2017年3月28日,平阳县发展和改革局作出《关于同意调整平阳星际科幻谷文化园主体工程费用的批复》,批复确定总投资103850万元,调整后工程费为54984万元。
2017年4月20日,省一建、清华建筑设计院、联合工程公司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书》,同意组成联合体,共同参与平阳星际科幻谷文化园主体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投标,省一建为牵头人。《联合体投标协议书》约定各成员内部职责分工如下:“省一建负责项目前期至竣工涉及的报批报建,负责本工程所有工程材料、设备的采购、保管、安装及调试,负责工程施工、验收、移交、备案和保修服务等。清华建筑设计院负责工程规划范围内的方案设计工作;联合工程公司负责工程规划范围内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地服务和专项设计。”2017年4月28日,联合体以51500万元中标由平阳旅投招标的平阳县星际科幻谷文化园主体工程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项目。
2017年5月11日,平阳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理站对中标情况进行备案,同意招标单位意见。2017年5月22日,各方签订总承包合同约定,合同价51500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325743939元,设备费169256081元,设计费2000万元。工程承包范围:以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方式对平阳星际科幻谷文化园主体工程实行全过程的工程总承包,包含于该项目有关的所有建安工程相关的建设内容,具体包括:1.工程规划范围内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专项设计等所有设计;项目前期及竣工涉及的所有报批报建;本工程所有工程材料、设备的采购、保管、安装及调试、工程施工验收、移交备案和保修服务等。2.专项设计包括钢结构设计与深化、精装修设计、消防设计、暖通与电气设计、幕墙设计、基坑支护设计、智能化设计、燃气工程设计、配电工程设计、亮丽工程设计、景观绿化设计、导向标识系统、设备设计、市政及室外配套管线综合设计等涉及本项目所有的专项设计以及相关的深化设计。3.工程施工包含工程设计范围内土方回填、施工场地三通一平、园区围墙、软土地基处理、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梯、空调、电气、外立面、精装修(含场馆及设备房装修)、智能化(包括所有监控)、消防、景观绿化、亮丽工程、红线内室外市政道路、综合管线(含雨污水、给水,电力、通讯等管线施工)、机电抗震设施、燃气工程、配电工程等涉及的所有主体工程、专项工程和附属工程(园区广场道路、交通轨道、河边驳坎绿化带、河上通行桥、跨道路通行、停车场系统等)。4.设备采购与设计包括文化园游乐设备设施、文化园出入口闸机设备、附属运营设备(含所有设备)等涉及本项目所有的设备设计、采购及安装。5.工程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工程的设计、施工建设、成套设备采购供应、安装、调试运行、人员培训等内容。
双方签订的总承包合同协议书第五条规定:本项目采用的是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承包人以固定总价的方式进行承包。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
上述合同签订后,联合体开展了相关工作,平阳旅投履行了相应的付款义务。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2017年11月9日,省一建即向平阳旅投发送电子邮件称“贵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预付款和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