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格式(一)
2026-03-12 16:28阅读:
为规范法律文书的写作,笔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文书,梳理了法律文书格式,本期主要分享单位和自然人的相关事项在法律文书中如何书写的问题,此为法律文书格式(一),供参考。一、单位住所地和其具体地址之间是否需要冒号?答:(2020)最高法民再83号中载明: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开发区迎宾路管委会办公大楼。(2020)最高法民申6914号中载明: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盈江阿诗玛文化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平原镇勐腊路水文站旁。即单位住所地和其具体地址之间可以加冒号,也可以不加冒号。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职务前是否需要写“该”?答:(2020)最高法民抗36号中载明: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牡丹江市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法定代表人:王兵兵,董事长。(2020)最高法民申6914号中载明: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盈江阿诗玛文化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平原镇勐腊路水文站旁。法定代表人:徐宝林,该公司执行董事。据此,单位法定代表人职务前可写“该”也可以不写“该”。
三、单位可否不写住所地,直接写营业场所地?答:(2020)最高法民申4775号中载明: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营业场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明珠小区2号楼3单元101室。负责人:陈乃明,该分公司经理。即单位可以不写住所地,直接写营业场所地。
四、单位如有曾用名,如何表述?答:(2021)最高法民申7108号中载明: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漳州市芗城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原漳州市芗城区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腾飞路645-28号。(2020)最高法民申4296号中载明:再审申请人中城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为林州市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泰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阳高新区银杏大街街道办事处郭吴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郭吴村)、原审被告安阳概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概念公司)、原审被告武有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民终1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即单位曾用名,可以表述为原具体名称或者原名为具体名称。
五、自然人需要填写哪些信息?答:(2020)最高法民申4904号中载明:李成,男,197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2020)最高法民抗36号中载明:李杰(曾用名李俊杰),男,197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户籍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故,自然人需要填写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址即可;户籍地为选择项,可写也可不写。需要注意的是,自然人填写的是住址,住和具体地址之间不需要冒号,户籍地和具体地址之间也不需要冒号,具体地址写到县级单位即可,单位填写的是住所地。
六、自然人如有曾用名,如何表述?答:(2020)最高法民抗36号中载明:李杰(曾用名李俊杰),男,197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户籍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2020)最高法民申2157号中载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纪娥(又名薛丽霞),女。故自然人曾用名可表述为曾用名具体姓名,或者表述为又名具体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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