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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做刑法观点展示金题(二)

2017-07-30 19:44阅读:
文/于 越​
【第三题】共犯的独立性说,共犯的限制从属性说
案情:甲教唆乙(13周岁)说“丙是坏人,你将这个毒药递给他喝。”乙却听成了“丙是病人,你将这个土药递给他喝”,于是将毒药递给丙,丙喝下毒药后死亡。
观点:①成立教唆犯,不以被教唆者实施犯罪为前提
②成立教唆犯,要求被教唆者实施被教唆的行为,并成立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③成立教唆犯,只要求使被教唆者产生犯罪故意,并实施被教唆的行为
④成立教唆犯,只要求被教唆者犯实施符合犯罪客观要件且具有违法性的行为
结论:a.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b.甲不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就上述案情,观点与结论对应正确的选项是?(单选)
A.观点①观点②与a结论对应;观点③观点④与b结论对应
B.观点①观点③与a结论对应;观点②观点④与b结论对应
C.观点②观点③与a结论对应;观点①观点④与b结论对应
D.观点①观点④与a结论对应;观点②观点③与b结论对应
【第四题】行为共同说,完全犯罪共同说,部分犯罪共同说
案情:
(1) A教唆B去盗窃,但B实施了抢劫

(2) A、B共谋盗窃,到现场后A实行抢劫,B仍然盗窃
(3) A、B共谋报复C,但对如何具体实施报复行为并未明确。到现场后A杀害C, B对C的住宅放火
观点:①共犯之“共同”乃是行为的共同,而不是特定犯罪构成要件范围内的共同,各共犯之间犯罪意思可能不同,多个共同犯罪人基于共同的行为而实现各自的犯罪,行为不需要完全符合同一构成要件
②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犯一罪。只有两人以上的犯罪在构成要件上相同,才能成立共同犯罪,不同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多个构成要件,在构成要件之间存在着重合时,多人之间的行为成立重罪的共同正犯。但对于实施了轻罪的人,只处以轻罪的刑罚
③二人以上虽然共同实施了不同的犯罪,但当这些不同的犯罪之间具有重合的性质时,该部分本身是刑法所规定的一种犯罪时,就可以认为两人以上就重合的犯罪具有共同故意与共同行为,从而在重合的范围内成立共犯
就上述3种案情,根据3种观点下列选项中的结论错误的是?(多选)
A.根据观点①,⑴⑵⑶中,A、B不均构成共同犯罪
B.根据观点②,⑴中A、B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⑵⑶中A、B不构成共同犯罪
C.根据观点③,⑴中A、B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⑵⑶中A、B不构成共同犯罪
D.根据观点③,⑴⑵⑶中,A、B不均构成共同犯罪



【第三题答案与解析】
答案:D
解析:观点①是共犯独立性说,这种观点认为教唆犯和帮助犯要受处罚的根据在于有独立的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只要有独立的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就成立犯罪。甲已经实施了教唆行为,因此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共犯从属性说认为,教唆帮助行为要受处罚,前提是被教唆的人、被帮助的人,实施了值得处罚的行为,那教唆行为、帮助行为才值得处罚,才能构成犯罪。
在共犯从属性说内部,共犯在何种程度上从属于正犯,则是有争议的问题。有不同的观点,观点②称为极端从属性说。这种观点认为,实行犯必须要求实施被教唆的行为,并成立最终成立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教唆犯才能成立。本案中,乙只有13周岁,最终不成立犯罪,甲不成立教唆犯。此说的不足是使得共犯的范围过于狭窄。
观点③成立教唆犯,只要求使被教唆者产生犯罪故意,并实施被教唆的行为,不要求实行犯成立犯罪。本案中,由于甲没有引起乙的杀人故意,甲不成立教唆犯。
观点④称为限制从属性说,这种观点认为,成立教唆犯,虽然以被教唆犯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为前提,但并不以被教唆者产生犯罪故意为前提。本案中,事实上,乙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其实施该行为的意思是由甲的教唆行为引起的,甲当然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第四题答案和解析】
答案:ABCD
解析:观点①是早期的行为共同说,这种学说认为凡是能够征表反社会性格的行为都是犯罪,只要行为相同,即便行为人之间犯意不一样,行为人可以跨越数个构成要件而成立共同正犯。根据行为共同说,前述三个案例中的A, B均构成共同犯罪。
观点②是完全犯罪共同说,根据这种观点,前述案例1、案例2中的A, B均成立抢劫罪的共同正犯,但只有盗窃意思者仅承担盗窃罪的责任。案例3中的A, B之间的行为在构成要件上完全不同,所以不成立共犯。
观点③是部分犯罪共同说,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案例1、案例2中的A, B均成立盗窃罪的共同正犯,但具有抢劫意思者需要单独承担抢劫罪的责任。案例3中的A, B之间在构成要件上没有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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