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学生手册》规定,未经批准,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一学期内累计旷课20-2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一学期内累计旷课30-3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学期内累计旷课40-4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一学期内累计旷课50-5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一学期内累计旷课70学时,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擅自离校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擅自离校连续三天以下(含三天)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擅自离校连续三天以下(不含三天)两周以内(含两周)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不含两周)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擅自离校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擅自离校连续三天以下(含三天)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擅自离校连续三天以下(不含三天)两周以内(含两周)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不含两周)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