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职教、幼教教师: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84号)、《关于申报山西省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有关情况的通知》(晋国资发〔2011〕45号)文件要求,国家将提高退休职教、幼教教师待遇,比照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基本退休费增发生活补贴,为切实将好事办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具体是指:在职教、幼教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具有相应教师资格且从教育教学岗位上退休,目前仍由企业管理的退休教师。经组织批准从上述机构教育教学岗位上调至上述某机构教育教学管理岗位,并从教育教学管理岗位上退休的教师也一并纳入范围。涉及我公司的主要是幼儿园和职工中专、技校、职工培训中心等单位的退休教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