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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书法艺术的中和美

2011-11-05 09:20阅读:
书法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综合性艺术,它的美学内涵很广泛,包括“自然美”、“中和美”、“韵律美”、“意境美”、“力度美”等等,它的美学范畴非我等才疏学浅之人所能推论的。然而,缘于对书法艺术的挚爱和二十多年的书法实践,我对书法艺术的“中和”之美情有独钟。
书法艺术中的“中和”之美是中国传统文化精神的主载体。孔子、孟子、朱熹,一直到近代文化名人梁启超等人,在他们的文化思想中,无不渗透着“中和美”的精髓。“中和”的本意是指统一体的协调性、相融性、均衡性。它追求适度、中庸、反对过与不及,要求统一体的任何一极都不孤立片面地突出自己,对立因素只有互相渗透、互相协调、相融相济,使统一体达到最佳状态时,和的特征才能产生。孔子的“中庸之道”说的就是“中和”。“中庸之为德也。其至矣乎!”他说的中是不偏不倚,庸指常,中庸合用指事物的正常状态,也就是克服了过与不及的、克遵中道的理想状态,这种状态的特征就是“中和”。“中和”是传统的哲学概念,也是传统的美学概念。在古人看来,一种现象,一种制度,一个人的品行道德等,只有进入和的境界,才算最理想,最高尚,也最美。“天地之行美也。......就其和也。”和则美,中和为美,并且为大美。
艺术源于自然,艺术更源于生活。艺术的辩证法是自然、生活辩证法的反映,也就是说,自然、生活的辩证法必然要反映到艺术中来。“中和”之所以能成为书法创作的最高审美原则,就是因为它决定于大自然的普遍性法则和中华民族特殊的哲学思辨。在书法的创作中,无不受制于,也无不体现于“中和”之规范的制约,体现出多样性的统一、统一性的多样,即“中和”之美来。如果说书法艺术是一个美好的世界,那就是一个充满无数矛盾的有机统一的和谐世界。无论在单体组合(结构)和整体组合(章法)中都存在着极为复杂的矛盾关系。诸如曲直、方圆、刚柔、疾涩、正欹、疏密、主次、向背、呼应、润燥、虚实、连断、主宾等。虽然它们都是对立范畴但在书法形式美的总体关系中,所表现出来的基本规律却是多样性的统一。书法艺术中的所谓“多样”,即是在整体中所包含的各种形式上的区别和差异性;“统一”则是各种在创作形式上的某些共同特征及彼此间的某些关联、呼应、衬托关系。“多样的统一”就是“和”。书法之美,就在于变化中求统一,在统一中求变化,无规而不离距,有规又在恣性的挥运中创造。纵观古今书法,没有哪一家不是在对书法矛盾要素的综合
中,达到整体和谐的。
书法艺术各种组合要素整体的“和”是人类“中和”意识的必然反映,是民族哲学观念的艺术文化。纵观我国古代书法理论史,关于“中和”的审美思想可以说是比比皆是。如在执笔方面,主张既不要太紧,太紧是笔死,也不可太松,太松则无力。执笔之法,是紧而不死,活而不脱,“故习书者,执使有法,运用有情,偏正不违,浓迁各具,不宽不猛,有中和之道焉。”在用笔方面,古人认为用笔之妙,当中侧并用,正以立骨,偏以取态,中锋取劲,侧锋取妍,“笔正则锋正,笔偃则锋出,一起一倒,一晦一明,而神奇出焉。”中侧并用,刚柔互济,便可以产生无穷的变化,所谓“中和一致,位育可期”是也。在结字方面,“一字之间,长短互补,斜正相生,匪首相混,求妍媚于成体之后。”也就是说,一字成体之后的妍媚效果,是由长短、斜正、肥瘦等线条各种对立关系造成的整体统一效果。至于章法,其构成因素中更存在着复杂微妙的各种对立关系。然而无论如何“对立”,均须符合“相反相成”之对立统一要求,正如明代解缙所说:一篇之中“上字之于下字,左行之于右行,横斜疏密,各有攸当。上下连延,左右顾盼,八面四方,有如布阵;纷纷纭纭,斗乱而不乱,浑浑沌沌,形圆而不破。”刘熙载也强调,书法章法虽有大小,但皆须有相避相行,互相呼应之妙。“书体均齐者尤易,惟大小疏密,长短肥瘦,倏忽万变,而能潜气内转,乃称神境耳。”关于创作,古人主张贵有一种心平气和的心理状态,“欲书之时,当收视反听,绝虑凝神,心正气和,则契于妙。心神不正,字则欹斜;志气不和,书必颠仆,其道同鲁庙之器,虚则欹,满则覆,中则正。正者,和之谓也。”
“中和”表现出一种理性的、合乎规律的美,“中和”在书法艺术中是通过多种多样的形式来表现的,就书法艺术的总体架构而言,首先要注意书与人的矛盾统一。因为书与人的关系是书法艺术本体与书法艺术行为主体的关系。人与书法艺术是主宰与被主宰的关系。对此古人已有深刻的认识,大书家钟繇说:“笔迹者,界也;流美者,人也。”书法以线条的形式,界破虚空,创造出独特的艺术,而流露和表现在书法中的美,则是人心之美。清代刘熙载在《艺概*书概》中对此作出结论:书者,如也,如其学,如其才,如其志,总之曰:如其人而已。”人是书法创作的主体,但另一方面书对人也在客观上形成制约,如字形对创作的制约,创作法则、规律对创作的制约,书体规定对创作的制约等等。因此,在书与人这对矛盾中,既要看到人对书法创作的主导作用,也要看到书法创作对人的制约作用,它们之间的和谐相辅,构成了书于人的“中和”关系。
书法艺术在创作客体上,要注意形神相依的关系。南朝书家王僧虔《笔意赞》有云“书之妙道,神采为上,形质次之,兼之者,方可绍于古人。”深刻道出了形与神在书法创作中的对立统一关系,千百年来,一直被奉为圭臬。在书法创作中,首先应立足于形,做到形似,但又必须注重传神,有形无神,则形死,有神无形,则神无所依。因为形是神的物质载体,神无形无色,就必须借助形来栖身,亦如人之灵魂,必须借助人体以寄托。在书法客体上注重形与神的和谐统一,在书法本体上更要注重文与质的相谐呼应。就书法而言,所谓“文”,主要指点画、结构、章法、形态的变化等;所谓“质”,主要是通过用笔、结构、章法所表现出的质地、力度、分量、韵律等。它包括文意、力势、气韵、情性等多方面内容,是书法创作整体美与内容美的和谐之美。
在书法艺术的创作风格方面,要体现刚柔相济的关系。关于“阳刚”与“阴柔”古人多有论述,在此不必一一细表。我以为“阳刚”即壮美,“阴柔”即优美。壮美之书,古朴、雄强、豪放、奇险、厚重、痛快,富有气势。“优美”之书则妍媚、飘逸、清亮、平和、自然、沉着、富有情韵。历代书家无不以“刚柔相济”为上。刘熙载《书概》云:“高韵深情,坚质浩气,缺一不可为书。”由于受师承、地域和个人气质、修养、阅历及情绪等外在因素的影响,常会破坏书法创作的“中和”之美。如苍而涉于颓废,雄而失之粗疏,奇而流于怪异,秀而过于轻糜,媚儿失之佻浮,刚而失之板刻,拙而失之率略,强而失之霸悍等。
继承和发展是每个书法人所追求的终极目标。在书法艺术的继承发展方面,更体现常变相随以及古代与现代、传统与创新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中,亦要体现“中和”之审美原则。变是宇宙之常理,变是绝对的,世界上没有不变之物。书法艺术中,笔法、书体、书风、书派等,无时无刻不在变化,从无到有,从不成熟到成熟,盛极而衰,乃至消亡;而书理、书道则是不变的,这些一旦发生变化,书法也就不成其为书法了。把握常与变之关系,在书法创作中,就要立足于继承,着眼于发展;既要汲取古人之精华,又要体悟现代之精髓;既要注重对传统的把握,又要能创作出新的作品。只有如此,才能体现出书法发展的“中和”原则。
在书法创作中,坚持“中和”之审美原则,在变化中求统一,在统一中求变化,形式多样而不散乱,和谐统一而不板滞,方为最高境界。
2006年12月入编《庆阳市首届书学讨论会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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