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法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综合性艺术,它的美学内涵很广泛,包括“自然美”、“中和美”、“韵律美”、“意境美”、“力度美”等等,它的美学范畴非我等才疏学浅之人所能推论的。然而,缘于对书法艺术的挚爱和二十多年的书法实践,我对书法艺术的“中和”之美情有独钟。
书法艺术中的“中和”之美是中国传统文化精神的主载体。孔子、孟子、朱熹,一直到近代文化名人梁启超等人,在他们的文化思想中,无不渗透着“中和美”的精髓。“中和”的本意是指统一体的协调性、相融性、均衡性。它追求适度、中庸、反对过与不及,要求统一体的任何一极都不孤立片面地突出自己,对立因素只有互相渗透、互相协调、相融相济,使统一体达到最佳状态时,和的特征才能产生。孔子的“中庸之道”说的就是“中和”。“中庸之为德也。其至矣乎!”他说的中是不偏不倚,庸指常,中庸合用指事物的正常状态,也就是克服了过与不及的、克遵中道的理想状态,这种状态的特征就是“中和”。“中和”是传统的哲学概念,也是传统的美学概念。在古人看来,一种现象,一种制度,一个人的品行道德等,只有进入和的境界,才算最理想,最高尚,也最美。“天地之行美也。......就其和也。”和则美,中和为美,并且为大美。
艺术源于自然,艺术更源于生活。艺术的辩证法是自然、生活辩证法的反映,也就是说,自然、生活的辩证法必然要反映到艺术中来。“中和”之所以能成为书法创作的最高审美原则,就是因为它决定于大自然的普遍性法则和中华民族特殊的哲学思辨。在书法的创作中,无不受制于,也无不体现于“中和”之规范的制约,体现出多样性的统一、统一性的多样,即“中和”之美来。如果说书法艺术是一个美好的世界,那就是一个充满无数矛盾的有机统一的和谐世界。无论在单体组合(结构)和整体组合(章法)中都存在着极为复杂的矛盾关系。诸如曲直、方圆、刚柔、疾涩、正欹、疏密、主次、向背、呼应、润燥、虚实、连断、主宾等。虽然它们都是对立范畴但在书法形式美的总体关系中,所表现出来的基本规律却是多样性的统一。书法艺术中的所谓“多样”,即是在整体中所包含的各种形式上的区别和差异性;“统一”则是各种在创作形式上的某些共同特征及彼此间的某些关联、呼应、衬托关系。“多样的统一”就是“和”。书法之美,就在于变化中求统一,在统一中求变化,无规而不离距,有规又在恣性的挥运中创造。纵观古今书法,没有哪一家不是在对书法矛盾要素的综合
书法艺术中的“中和”之美是中国传统文化精神的主载体。孔子、孟子、朱熹,一直到近代文化名人梁启超等人,在他们的文化思想中,无不渗透着“中和美”的精髓。“中和”的本意是指统一体的协调性、相融性、均衡性。它追求适度、中庸、反对过与不及,要求统一体的任何一极都不孤立片面地突出自己,对立因素只有互相渗透、互相协调、相融相济,使统一体达到最佳状态时,和的特征才能产生。孔子的“中庸之道”说的就是“中和”。“中庸之为德也。其至矣乎!”他说的中是不偏不倚,庸指常,中庸合用指事物的正常状态,也就是克服了过与不及的、克遵中道的理想状态,这种状态的特征就是“中和”。“中和”是传统的哲学概念,也是传统的美学概念。在古人看来,一种现象,一种制度,一个人的品行道德等,只有进入和的境界,才算最理想,最高尚,也最美。“天地之行美也。......就其和也。”和则美,中和为美,并且为大美。
艺术源于自然,艺术更源于生活。艺术的辩证法是自然、生活辩证法的反映,也就是说,自然、生活的辩证法必然要反映到艺术中来。“中和”之所以能成为书法创作的最高审美原则,就是因为它决定于大自然的普遍性法则和中华民族特殊的哲学思辨。在书法的创作中,无不受制于,也无不体现于“中和”之规范的制约,体现出多样性的统一、统一性的多样,即“中和”之美来。如果说书法艺术是一个美好的世界,那就是一个充满无数矛盾的有机统一的和谐世界。无论在单体组合(结构)和整体组合(章法)中都存在着极为复杂的矛盾关系。诸如曲直、方圆、刚柔、疾涩、正欹、疏密、主次、向背、呼应、润燥、虚实、连断、主宾等。虽然它们都是对立范畴但在书法形式美的总体关系中,所表现出来的基本规律却是多样性的统一。书法艺术中的所谓“多样”,即是在整体中所包含的各种形式上的区别和差异性;“统一”则是各种在创作形式上的某些共同特征及彼此间的某些关联、呼应、衬托关系。“多样的统一”就是“和”。书法之美,就在于变化中求统一,在统一中求变化,无规而不离距,有规又在恣性的挥运中创造。纵观古今书法,没有哪一家不是在对书法矛盾要素的综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