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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农民长年耕种的河滩地问题

2013-11-20 11:13阅读:
关于征收农民长年耕种的河滩地问题

一、河滩地的概念

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 21010-2007》,内陆滩涂是指河流、湖泊常水位至洪水位间的滩地;时令湖、河洪水位以下的滩地;水库、坑塘的正常蓄水位与洪水位间的滩地,包括海岛的内陆滩地。

二、河滩地认定为耕地的条件
根据《第二次农村土地调查地类认定原则与方法》,
1、下列土地确认为耕地

①在江、河、湖等围垦地上种植农作物3年以上,且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土地。

2、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耕地
江、河、湖、水库等常水位线以下耕地
三、河滩地土地权属确定相关法规规定
1、《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河道堤防内的土地和堤防外的护堤地,无堤防河道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除土改时已将所有权分配给农民,国家未征用,且迄今仍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外,属于国家所有。

2、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对陕西省土地管理局关于河滩地确权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国土批[1995]62号)规定:“陕西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渭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河滩可耕地所有权问题妁请示》(陕地籍发[1995]20>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于河流冲刷造成土地损毁并被淹没的,该土地所有权灭失,不再适用我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
二、因河流改道而淤积形成的河滩地属于国家所有;其使用权可在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当地使用习惯和历史情况而定。”

四、征收河滩地补偿问题

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国务院471号令)
第十七条:使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耕地,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使用未确
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不予补偿。

1)土地的补偿标准、科目不应因权属人的不同而不同,
但对不同的权属人应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计算生产安置移民指标,补偿的资金用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移民安置;对国有土地,
补偿资金计算到该国有单位,由其包干使用,不计算生产安置移民人口

(2)对农村居民长期耕种国有土地之间的争议,依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中的“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规定处理。

五、征收河滩地缴纳税费问题
1
根据《第二次农村土地调查地类认定原则与方法》,

江、河、湖、水库等常水位线以下耕地,不属于耕地范畴,不应缴纳耕地占用税和耕地开垦费。
2、地方政府出台优惠政策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点水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有关政策的通知》(渝府发[2005]118号)

航电枢纽工程临时淹没土地不征用,不改变土地权属,只按照有关规定对临时淹没的耕地、园地给予一次性“土地补偿费”,临时淹没荒地、林地不予补偿。对农民习惯种植的国有河滩地根据实际种植状况予以合理补偿,不缴纳征地税费。

附件1:《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 21010-2007
附件2:《第二次农村土地调查地类认定原则与方法》
附件3:《水利工程征用农民长年耕种的国有土地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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