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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限责任公司中投资权益的执行

2022-03-19 16:20阅读:
【编者按】:李世琦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自2011年起专注于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经济类争议解决、投融资、并购重组等业务,曾在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任职,自执业以来,先后担任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能为企业日常经营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意见、有效把控公司经营风险;曾参与多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公司投融资、并购重组项目法律服务,在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民商经济法律事务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李世琦律师能为客户提供非常专业的法律服务,凭借其迅速、细致、敬业的执业精神和高效、务实、优质的专业素养,赢得客户赞誉。
对有限责任公司中投资权益的执行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权益 冻结股权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53.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
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
54.被执行人在其独资开办的法人企业中拥有的投资权益被冻结后,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予以转让,以转让所得清偿其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
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
人民法院也可允许并监督被执行人自行转让其投资权益或股权,将转让所得收益用于清偿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78日,法释〔199815号)
【最高人民法院答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072日《关于执行深圳市儿童福利中心诉中国农村能源协会一案的情况报告》及827日转来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能否扣划被执行人的投资款以偿还债务的请示报告》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深圳市儿童福利中心诉中国农村能源协会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当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中的义务承担人,即中国农村能源协会。强制执行的财产只能是被执行人所有或能够处分的财产。被执行人投资兴办的企业既经注册登记为企业法人,则其投资已成为该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属于该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作为投资人的被执行人已无权随意处分。即使可以用投资款偿还投资人的债务,也只能依法转让股权或以所得收益偿还,而不能直接扣划。因此,深圳中院以正大科技贸易总公司是中国农村能源协会投资兴办的为由,扣划正大科技贸易总公司的存款,冻结广东鸿大国际科技中心的账户,用以偿还中国农村能源协会的债务是不妥当的。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扣划被执行单位投资开办的企业法人的资金偿还被执行单位债务问题的复函》[1991429日,法(经)函〔199194号]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和资合性的特点,强制转让被执行人股权,势必改变公司股东的合作人,可能影响到公司的经营管理,甚至导致公司陷入僵局。因此,在冻结被执行人的股份后,应当优选股权转让方案,兼顾申请人、被执行人、公司、其他股东、受让人等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应选择股权内部转让。基于有限公司的人合性,被执行人的股权应优先考虑转让给公司的其他股东。执行中,执行法院应通知公司和其他股东自通知之日起20日内认购被执行人股份。有两个以上要求认购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购买权。其他股东也可共同选定其他人(法人或自然人)与被执行人协商股权转让。双方合意转让股份,申请人对转让价格、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没有异议的,执行法院应裁定确认转让协议,受让方可以直接将被执行人应履行的金额交付执行法院。受让方在付清执行金额或股权价金后,法院应裁定解除冻结措施;受让人为两人以上的,可逐一解除相应份额的冻结措施。
2)选择公司回购清偿。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可以根据经营宗旨、经营范围的变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在强制执行股权时,如果其他股东不愿购买被执行人股份,又不愿接纳新股东,但公司愿继续保持人合性而减少注册资本,且公司回购被执行人相应股份后注册资本不低于法定最低标准的,公司董事会可以制定回购被执行人股份的减资方案提交临时股东会。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被执行人相应股份及表决权均不计入)的股东通过后,公司与被执行人签订股份回购协议,申请人对回购价格、付款方式及期限没有异议的,公司购买、注销被执行人的相应股份,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将回购资金交付给被执行法院。这样既不损害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降低执行成本,又避免破坏公司的人合性。
3)选择股权对外转让。自执行法院通知之日起20日内,其他股东不愿购买或其出价不为被执行人接受而内部转让不能,公司也回购不能的,执行法院可主持被执行人与申请人根据公司的财务会计报表,协商确定一个合理转让条件(价格、付款方式、付款期限),再次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并给予510日的考虑期,公司、其他股东仍不表示购买的,视为放弃该价格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执行法院可给被执行人指定不少于20日的对外转让期限,由被执行人寻找受让人,申请人、执行法院也可代为寻找。被执行人与受让人确定主要转让条件后,须报告执行法院审查。但如果转让条件低于此前对其他股东的通知,其他股东仍有优先购买权,执行法院应再次通知其他股东,自通知送达之日起20日内,其他股东仍不购买的,被执行人相应股份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将价款交付执行法院,执行法院监督公司将被执行人相应股权转移至受让人名下。
4)选择拍卖变现。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将被执行人的股权交付拍卖:申请人认为被执行人与公司、其他股东的协议转让付款方式过宽或价格过低,又不愿直接抵偿或以更高的价格购买,三方协商不成的;在执行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不能达成转让协议的;被执行人不配合执行的。拍卖条件以整体拍卖、一次给付价金为原则,但如果股权价值巨大,也可分割拍卖或分期付款。
——江必新主编:《民事执行新制度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423425页。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事诉讼卷IV2180
观点编号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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