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民一庭:重新鉴定后出现两个定残日,受害人误工费应以第二次伤残鉴定结论作出的时间来确定
2022-03-21 20:15阅读:
最高法民一庭:重新鉴定后出现两个定残日,受害人误工费应以第二次伤残鉴定结论作出的时间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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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版)仅供学习交流
126、两次伤残鉴定,受害人的误工费应算至哪一次定残日前一天?
问: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在起诉前由交警部门委托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起诉后加害人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鉴定。法院在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后,委托另一鉴定机构对受害人进行了第二次伤残鉴定,并采纳了该次鉴定结果。对该受害人的误工费计算时间应截至哪一天?一种意见认为,误工费应算至第一次定残日前一天,因为第一次伤残鉴定已经确定了伤残,可以算作误工的截止时间。另一种意见认为,该受害人的误工费应算至第二次定残日前一天,理由是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