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明确了!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可以“双赔”!
原创 范俊丽 LAIKE劳动法 2023-11-16 09:00 发表于山西
司法实务中,我们常常被问到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引发工伤事故后,劳动者或其家属可以既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又同时获得侵权赔偿吗?最常见的就是劳动者因公外出工作时受到了伤害或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了机动车交通事故等情形。这时法律上会产生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竞合的问题。那么司法实践中,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时,可否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呢?今天,我们通过最高院相关典型案例的裁判观点来了解如何处理这一竞合问题。
【裁判要旨】
一、支持误工费赔偿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双赔——吴江市佳帆纺织有限公司诉周某坤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裁判要旨】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的,在停工留薪期间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用人单位以侵权人已向劳动者赔偿误工费为由,主张无需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认为: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本案中,周付坤遭受工伤,应享受相应工伤待遇。关于佳帆公司认为周付坤系因第三人侵权构成工伤,其已经获得误工费赔偿,故不能同时享有停工留薪期工资。本院认为,一方面,现行法律并未禁止工伤职工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另一方面,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侵权赔偿二者性质不同,前者属公法领域,基于社保法律关系发生,后者属私法领域,基于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不宜径行替代。
案号:(2019)苏05民终10330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1年第6期(总第296期)
二、劳动者向侵权人主张损害赔偿不影响其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冉某雄诉温宿县华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安厦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私权救济性质的民事损害赔偿存在根本的差别。但是,由于工伤保险赔付是基于工伤的发生或者劳动者罹患职业病,与劳动安全事故或者劳动保护瑕疵等原因有关,因此,工伤事故在民法上被评价为民事侵权。这就产生了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损害赔偿的竞合问题。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伤害,若因用人单位之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劳动者有权向
原创 范俊丽 LAIKE劳动法 2023-11-16 09:00 发表于山西
司法实务中,我们常常被问到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引发工伤事故后,劳动者或其家属可以既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又同时获得侵权赔偿吗?最常见的就是劳动者因公外出工作时受到了伤害或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了机动车交通事故等情形。这时法律上会产生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竞合的问题。那么司法实践中,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时,可否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呢?今天,我们通过最高院相关典型案例的裁判观点来了解如何处理这一竞合问题。
【裁判要旨】
一、支持误工费赔偿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双赔——吴江市佳帆纺织有限公司诉周某坤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裁判要旨】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的,在停工留薪期间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用人单位以侵权人已向劳动者赔偿误工费为由,主张无需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认为: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本案中,周付坤遭受工伤,应享受相应工伤待遇。关于佳帆公司认为周付坤系因第三人侵权构成工伤,其已经获得误工费赔偿,故不能同时享有停工留薪期工资。本院认为,一方面,现行法律并未禁止工伤职工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另一方面,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侵权赔偿二者性质不同,前者属公法领域,基于社保法律关系发生,后者属私法领域,基于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不宜径行替代。
案号:(2019)苏05民终10330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1年第6期(总第296期)
二、劳动者向侵权人主张损害赔偿不影响其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冉某雄诉温宿县华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安厦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私权救济性质的民事损害赔偿存在根本的差别。但是,由于工伤保险赔付是基于工伤的发生或者劳动者罹患职业病,与劳动安全事故或者劳动保护瑕疵等原因有关,因此,工伤事故在民法上被评价为民事侵权。这就产生了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损害赔偿的竞合问题。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伤害,若因用人单位之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劳动者有权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