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房产,离婚时比例如何划分?
原创
盈科律师一日一法
2026年4月8日 10:06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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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房产,离婚时比例如何划分?作者/韩世霞律师
【案情简介】
王某(女)与孙某某(男)于2015年登记结婚,2017年育有一子孙某。王某主张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并已提起两次离婚诉讼;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孩子,支付对方抚养费,并解决孙某的探视权问题。此外,王某要求分割登记在夫妻名下的××号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孙某某则主张该房屋系其父母的共同财产,应先进行分家析产,请求另案处理。经查,案涉房屋于2018年登记在双方名下,登记为共同共有。双方均确认:“该房屋的全部购房款由孙某某之父支付,为精装修交房,房屋内的大部分家具家电由王某购买。”王某认为:“房本登记的权利人为双方共同共有,且房屋系婚后取得,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孙某某则认为:“该房屋是家庭共同财产,虽然登记在双方名下,但凝结了孙某某父母一生的心血。”王某表示其不主张房屋所有权,要求孙某某按该房屋价值50%的比例向其支付房屋折价款;孙某某则表示,如法院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同意按5%至20%的比例向王某支付房屋折价款。由于双方未能就房屋价值达成一致意见,王某申请对该房屋进行价格评估。
【判决结果】
一、判定×号房屋应作为孙某某及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二、判定原告王某占30%的不动产权份额,被告孙某某占70%的不动产权份额。
【律师解读】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第一,××号房屋是否属于王某与孙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第二,××号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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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房产,离婚时比例如何划分?作者/韩世霞律师
【案情简介】
王某(女)与孙某某(男)于2015年登记结婚,2017年育有一子孙某。王某主张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并已提起两次离婚诉讼;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孩子,支付对方抚养费,并解决孙某的探视权问题。此外,王某要求分割登记在夫妻名下的××号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孙某某则主张该房屋系其父母的共同财产,应先进行分家析产,请求另案处理。经查,案涉房屋于2018年登记在双方名下,登记为共同共有。双方均确认:“该房屋的全部购房款由孙某某之父支付,为精装修交房,房屋内的大部分家具家电由王某购买。”王某认为:“房本登记的权利人为双方共同共有,且房屋系婚后取得,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孙某某则认为:“该房屋是家庭共同财产,虽然登记在双方名下,但凝结了孙某某父母一生的心血。”王某表示其不主张房屋所有权,要求孙某某按该房屋价值50%的比例向其支付房屋折价款;孙某某则表示,如法院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同意按5%至20%的比例向王某支付房屋折价款。由于双方未能就房屋价值达成一致意见,王某申请对该房屋进行价格评估。
【判决结果】
一、判定×号房屋应作为孙某某及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二、判定原告王某占30%的不动产权份额,被告孙某某占70%的不动产权份额。
【律师解读】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第一,××号房屋是否属于王某与孙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第二,××号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