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除灰渣系统
2012-02-03 12:03阅读:
7 除灰渣系统
7.1 一般规定
7.1.1
除灰渣系统的选择,应根据灰渣量,灰渣的化学、物理特性,除尘器和排渣装置的型
式,冲灰水质、水量,发电厂与贮灰场的距离、高差、地形、地质和气象等条件,通过技术
经济比较确定。
除灰渣系统的设计应充分考虑灰渣综合利用和环保要求,并贯彻节约用水的方针。
7.1.2
对于有粉煤灰综合利用条件的发电厂,应按照干湿分排、粗细分排和灰渣分排的原则,
设计粉煤灰的输送贮运系统。
对于有灰渣综合利用要求,但途径和条件都暂不落实时,设计应为灰渣的综合利用预留
条件。
7.1.3
除灰渣系统的容量应按该系统排出的总灰渣量计算。除按综合利用要求设置灰渣输送
系统外,还应有能将全部灰渣送往贮灰场的设施。
7.2 水力除灰渣系统
7.2.1
当采用干式除尘器时,如采用高浓度或较高浓度的水力除灰系统,可采用干灰集中后
再制浆的方式。
(1)单机容量为300MW,宜1~2
台机组为一个单元;
(2)单机容量为600MW,宜1 台机组为一个单元。
7.3.4
气力除灰系统的设计出力应有不小于该系统排灰量100%的裕度;必要时宜设置适当
的紧急事故处理设施。
静电除尘器一电场集灰斗的容积不宜小于8h
的集灰量。
7.3.5 灰库的总容量可按外部转运条件确定:
(1)当作中转或缓冲灰库时,宜满足贮存8h
的系统排灰量;
(2)当作贮运灰库时,宜满足贮存24~48h
的系统排灰量。
7.3.6 灰库卸灰设施应按下列原则配置:
(1)当厂外采用水力输送时,应设制浆装置;
(2)当装卸干灰时,应设能防止干灰飞扬的装车(船)设施;
(3)当外运调湿灰时,应设灰水搅拌装置。
7.3.7 负压气力除灰系统应设置专用的抽真空设备。
在一个单元系统内,当1~2
台抽真空设备经常运行时,可设1
台备用。
7.3.8 低正压气力除灰系统应设置专用的压力风机。
在一个单元系统内,当1~2
台风机经常运行时,可设1
台备用。
7.3.9 正压气力除灰系统应设置专用的空气压缩机。
在一个供气单元系统中,当1~2
台空气压缩机经常运行时,应设1
台备;当3 台及以
上空气压缩机经常运行时,宜设2
台备用。
7.4 车、船和机械运输
7.4.1
采用车辆运输灰渣时,应根据灰渣运输条件、运输量和装车要求,可采用车箱容积较
大的自卸车、铁路敞车或散装密封车辆。
选用的汽车载重量应与运输经过的厂内、外道路和桥梁的设计承载能力相适应。
7.4.2
当灰渣采用船舶运输时,应根据灰渣运输量和船型设置灰码头及装船设施。
7.4.3
采用带式输送机时,渣应经过冷却、脱水,灰应加水调湿。
7.5 控制方式及辅助、检修设施
7.5.1
除灰渣系统的控制方式应根据系统的复杂性及设备对运行操作的要求确定,可采用集
中控制、自动程序控制或就地控制。
对采用自动程序控制或集中控制的除灰渣系统,除能在集中控制室进行控制外,应增设
就地控制设施。
7.5.2
根据生产及生活需要,应设置专用的附属建筑,如办公室、值班室、休息室、检修间、
备品库、厕所等。
7.5.3
在除灰渣设备集中布置处,应设置必要的检修场地、起吊设施和工具、备件的存放场
所。
7.5.4
在除灰渣设备集中设置处,应考虑必要的地面冲洗、清扫以及排污设施。
8 汽轮机设备及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