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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供电企业业务扩充资金问题的调研报告

2012-06-05 19:40阅读:

关于供电企业业务扩充资金问题的调研报告


关于供电企业业务扩充资金问题的
调研报告

中电联供电分会专题调研组
各会员单位:
供电企业业务扩充(以下简称“业扩”)是指为保证用户新装和增容用电而必须相应进行的供电网新建、扩建、改造项目及相关业务。其资金来源在2002年以前,主要靠申请用电客户缴纳的供(配)电工程贴费。自2002年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下发文件《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的通知》后,使供电企业缺少了由于用户新装增容引起的电网改扩建工程资金来源,由此产生了诸多矛盾和困难。为此,中电联供电分会决定在2003年完成的调研基础上,滚动完善、深化调研,形成了本调研报告。提供给会员单位,旨在帮助你们理清思路、学习经验、开展工作,改变被动局面。
一、供(配)电工程贴费政策历史沿革的简要回顾
(一)贴费政策的制定实施及其对业扩开展的作用
1965年,水利电力部以(65)水电财生字281号文件《关于业务扩充资金的来源和使用范围的规定》,明确了用户新装和增容用电时,要向供电企业交纳配置变压器容量贴费和线路工程贴费的要求,这是关于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的第一个文件规定。1984年,国家计委文件正式批准了《110千伏以下供电工程收取贴费的暂行规定》,规定了供(配)电贴费的收取标准和使用范围。1993年,国家计委印发了《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和加强贴费管理的请示》,并颁发了《关于110千伏及以下供电工程收取贴费的暂行规定》,将贴费收取范围扩展到110、66千伏供电工程,并提高了收取标准。形成了贴费政策逐步的完善阶段。据统计,仅从1984年到1991年八年间,全国共收取贴费约100亿元,1993年以来,全国每年收取贴费总额曾达到约21亿至23亿元,为基本满足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用电快速增长的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多年来电力工业发展“重发轻供不管用”的传统影响,电网建设特别是中低压电网建设仍然严重滞后于电源建设和用电需求。
(二)贴费收取的萎缩停止及其对业扩工程的影响

1999年起,国家决定开展大规模的城乡电网改造建设以后,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下发通知《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将国家计委文件中规定的贴费收取标准降低一半,且降低后贴费收入用作城市电网建设与改造的资本金。随即2002年以98号文件颁布了《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的通知》。直至2003年,国家发改委“补充通知”,明确“对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的用户,在国家没有统一出台高可靠性电价政策前,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可适当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随着贴费收取的萎缩停收,供电业扩工程面临几近断炊的局面,据南京供电公司统计,即使在收取多回路供电费用后,每年也只有5000万元左右,只及原有贴费收入的25%,业扩资金来源严重匮乏,供电网的容载比明显下降,武汉电网220千伏容载比从1999年的2.19下降到2005年的1.57;而西安城网110千伏变电设备容载比已下降到1.69。严重地威胁到安全供电。
综上所述,供(配)电贴费是保证用户新装及增容而必须进行的电网改扩建的主要资金来源。取消的贴费,是供电企业利润无法填补的。连续三年的城网改造建设,仍在偿还电网发展的历史欠帐,没有使城网超前发展储备,据统计,在13个被调研单位中,城网改造资金缺口最少的也达35%,更无能力弥补业扩资金的不足。而近几年多个省(市)拉闸限电的事实,在国际相继出现美加大停电、伦敦大停电、莫期科停电等严重事件的今天,问题的严峻性实在不能等闲视之。
二、取消贴费后产生的主要问题
(一)制约了电网的发展
1、业扩资金匮乏制约了电网发展。供(配)电贴费停止收取,断绝了业扩资金来源。用户新装增容的供电需求却在迅猛增长,相应的业扩工程应接不暇,连续三年的城农网改造仅在弥补电网发展的历史欠帐,同时却加重了借贷还本付息的压力。由于业扩资金匮乏,制约了整个电网的规划建设。
2、用户工程建设标准低下。由于供电企业缺少业扩资金,配电网建设改造呈现多元化。特别是房地产开发商作为投资主体,为降低工程成本获取利润,往往从眼前利益出发,降低工程建设标准,设备供货厂家众多,质量参差不齐,老旧型号甚至淘汰、伪劣产品进入电网运行,不仅给用电客户留下了安全供电隐患,而且给供电企业的运行维护带来了诸多难题。
3、难以实施电网的统一规划。通道资源和电力设施资源不能科学地综合利用。无论架空通道还是电缆管线以及已建成的供配电设施,都是城市的重要资源。目前谁开发谁投资建设供配电设施的现状,使开发建设单位仅从自身用电项目出发,决定建设标准和供电容量,供电企业无法统一规划。不仅不能使城市通道及管线、供电设施资源得到科学地利用,而且会造成重复建设、频繁拆建改造,使资金资源严重浪费。不仅如此,由于停收贴费失去约束,用户申请新装、增容用电时,有的虚报容量,带来电网规划和负荷预测的困难,以致电网建设运营成本加大,所有这些问题,在我国这个资源相对缺乏的国家是不应该的,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国策是相悖的。
(二)影响用电客户的切身利益
1、大量在线运行的资产维护责任不落实。由于缺少供电业扩资金,社会上形成了因投资主体不同的产权多元化状态。而房地产开发商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要无偿移交,供电企业又无力交纳资产赠予税,或因建设标准和工程质量低下,验收不合格,供电企业不能接收;也有的开发商不愿无偿移交;还有的因受城市通道限制,供电企业不得不在用户投资的资产上搭接新的用户。种种情况使那些开发商或物业公司管理的配电资产,因其无力管理或根本不愿管理,致使配电网中大量在线运行的资产维护责任不落实。广州市区现有20081公里10千伏供电线路和30975台公用配电变压器资产中,进入供电公司资产帐的仅有 公里和 台;南京供电公司在市区约20亿非供电企业的配电资产中,仅有1个多亿与供电公司签订了代管协议。
2、供电安全和电能质量难以保证。由于大量建设标准低下而又无人管理的配电资产在电网中运行,对供电安全和电能质量影响很大,据调查,一个城市住宅小区年均停电事故千起以上,其中设备过载120起、电气设备故障560起、装置跳闸407起,电能质量就更难保障。
3、难以执行到户同一电价。有的开发商投资的配电资产由自己或物业公司管理,供电企业只能电费抄收到小区,物业公司抄收到户,由此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在电价中加收维护费和线路损失费,兰州有的住户小区到户电价每千瓦时加价5分钱。
(三)制约了地方经济发展,不利于和谐社会建设
1、投资政策界面不清,影响电网建设且容易产生不正之风。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文件明确了停止收取贴费,却没有明确由于用户新装或增容的外部直接工程及由此引起的同级和上级电压电网改扩建工程由谁投资的接续政策。至今国家和大多数省(市)没有出台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的投资界面划分政策。调查显示,居民住宅的直接供(配)电工程90%以上由开发商投资,而住宅新增用电涉及供电企业公用电网的改扩建工程投资部分,由开发商投资、供电企业投资、开发商与供电企业协商分担投资的比例分别为48%、32%、20%。这种投资政策界面划分不清,在实际操作中供电企业与开发商往往要多次协商、讨价还价、人情疏通,严重影响了电网建设进度,特别是极易产生不正之风。
2、开发商的短期行为,造成了严重的遗留问题。近年来,不少开发商在投资建设住宅小区中,片面追求利润,只办临时基建用电,一旦房屋售出业主入户就溜之大吉。逃避住宅永久(正式)用电所必须办理的一户一表手续和必须的投资费用,由于临时用电电价高于居民生活用电,而临时报装负荷又低于永久(正式)用电负荷,由此给用户带来了严重后患。类似的问题在广州达4.5万户,而有的城市问题更加突出,如此普遍性的问题,在各地造成的上访、群访事件屡见不鲜。
与此同时,大量非供电企业的配电资产出现的停电或危及安全的故障,供电企业迫于居民要求和政府干预不得不派人临时处理,据南京供电公司测算,维护客户配电资产设施年需费用4000多万元,而供电公司只能从自己成本中每年挤出400万元左右去临时维修本不属自己责任的资产。出了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事故,法院往往按照顾弱势群体原则或引用无过错责任条款,判定供电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3、制约了地方经济发展。一是不利于招商引资的开展,由于新的投资项目绝大部分落点在城乡结合地区,而这类地区恰恰是电网结构的薄弱环节,电源线路少、受电点少,业扩工程投资大,加之这些项目立项时间短、完成时间紧、要求标准高,相应配套的输变电工程一般很难列入当年工程计划,影响招商引资开展。二是影响了城区市政建设,由于城区规划建设标准越来越高,不断提出架空线路入地、负荷中心调整等要求,加之城建规划与电网建设规划脱节,新建变电站缺少进出线走廊、架空线路入地缺少预留管道,增加了城市电网改造的难度和费用。据调查线路入地电缆管道造价相当于架空线5至6倍,加之新建变电站选址拆迁补偿费用一般在每亩200万元至480万元之间,南京新建一处地处市区的110千伏变电站,征地补偿费竟多达1000万元/亩,加之消防通道连带拆迁占地4亩多,远远超过了110千伏变电站拆迁补偿总费用1000万元标准。
三、目前电网企业在争取政策推进业扩方面的有效举措
据走访调研和问卷调查,有的省级部门和部分供电企业在取消贴费、资金匮乏的情况下,积极主动地争取政策,采取了一些有效的措施办法。从两个层面上讲:
(一)各省级部门,大体上有三个方面
1、对非一般供电要求的用户,申请新装和增容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浙江省电力工业局和江苏省电力公司早在国家发改委“补充通知”下发前,就对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98号文件规定对一般供电要求的用户申请新装与增容,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的规定进行认真研究,在当时尚未明确非一般供电要求用户涵义,也未明确对非一般供电要求用户是否收费的情况下,对98号文件内涵进行延伸,制订了相应的接续性办法。
浙江省电力工业局分别以正式文件,下发了“关于贯彻停止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和补充通知”,规定“双(多)回路、临时用电、居民生活用三相供电等非一般要求的用电户申请新装增容,仍按《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标准收取贴费。若用户自建本级电压供电工程,则按文件规定的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应交纳的贴费标准收取。”(见附件1之附件一)
江苏省物价局和江苏省经贸委文件规定“对新增加双电源用户,按合同约定容量最大一路停收供(配)电贴费,其余各路电源按合同约定容量收取供(配)电贴费,费用标准按2002年标准执行,”该文件还对临时用电、一户一表改造收取材料施工费以及非居民用电户按实承担应该自建部分的工程费用,都做了明确规定。(见附件1之附件二)
2、争取政策。在电价空间中列入业扩基金,取得业扩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福建省电力公司借厂网分开、从华东购电的时机,经与省政府、省物价局做工作,将上网电价降低10%,腾出空间用于业扩项目。同时,又不分大电网、城农网建设,均在电价中计入每千瓦时3分钱的投资成本,加上3.2分钱的运营成本、3.2分钱的利润线损、税金,共计9.4分钱的价差,取得了电网建设可观稳定的资金来源。
3、取得物价局等省级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关政策,明确了“收取居民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费”的规定,使居民住宅用电工程的资金来源得以很好的解决。
上海市电力公司对居民住宅小区建设规定了按建筑面积收取每平米85元至145元的供电配套工程费。根据开发地理位置、设备配置标准、建筑面积大小,对收取标准调整浮动,明确该项工程配套费用由电力部门统一使用与管理,这一成功作法已为大家认同,并纷纷借鉴,产生了良好的效果。
吉林省发改委批复了长春市收取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工程费的请示,在明确按建筑面积每平米100元至120元收取供电配套设施工程费的同时,突出了对公益福利单位的优惠政策,体现了关怀弱势群体、支持教育事业的特色。(见附件1之附件三)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收费标准的通知》,明确了在全省普遍执行新建供电配套工程费规定,并按地域分三类地区按建筑面积收取每平米60元至90元的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费,文件突出了细化管理、可操作性强的特点。(见附件1之附件四)
(二)各供电企业的有效作法,主要体现以下四个特点:
1、协商沟通,争取政策。
杭州电力局积极主动地与政府沟通协调,取得了突出的成效。不仅争取到较多的优惠政策,市政府以文件形式,明确免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拆迁管理费等七项费用,减半收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等优惠政策,出台了开发区电力建设、新建住宅小区配电设施及电缆管沟施工、架空线路上改下工程、城市新建道路的电缆通道及拆迁补偿等项目的投资主体、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规定,使配网建设项目有章可循;而且取得了政府的大力支持,促使市政府制定并实施了电网建设例会制度,将电网建设列入市政府对下签订的责任状中,纳入对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年终考核内容,与业绩职务挂钩。郑州供电公司多次与市政府汇报协商,市政府正式发文明确“因新修改造城市道路,要求原有电力设施移位或架空线路入地的,费用由道路修建单位解决;市修道路由市财政从电力附加费中解决,区修道路由区政府解决;在新修、改造城市道路中,电力部门随道路新架电力设施的,费用由电力部门解决,由于资金短缺,暂时通过市财政局担保,电力部门向商业银行贷款、政府贴息,用城市附加费偿还”。广州供电局在与市政府的汇报沟通中,政府正式出台了“三个一点”的一户一表改造资金规定,正式通告向改造用户收取材料费。在全省电价改革中,经广州市政府的协商争取,在电价中保留了0.87分/千瓦时的全电量计取一户一表改造的专项基金,缓解了网改资金的紧张局面。
2、细化管理、规范运作
在浙江、江苏等省公司发文收取新装增容的非一般供电要求用户高可靠性供电费用规定和上海、辽宁等省(市)关于收取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费文件下发后,所属各供电企业都分别制订实施办法。长春局在实施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工程费中,单列了按建筑面积收取相关电网改造费项目,突出了业扩需要,并对开发单位交纳配套工程费,采取从办证、施工到送电分三次交齐的办法,受到开发商的欢迎。南京局在认真执行省公司对新增多路电源用电户收取贴费规定的同时,还细化管理,其中一户一表改造按容量收取施工费、材料费;非居民用电户工程10千伏开闭所由首家客户提供、后续客户引出电源向首家客户付间隔设备费的办法很值得借鉴。杭州局下发了收取贴费实施办法,规范了内容程序。(见附件1之附件五)
3、结合实际、因地制宜
济南供电公司在没有上级接续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因时因地制宜,对新建住宅小区建设,以工程预算形式按建筑面积每平米100元收取费用,缓解业扩资金紧张局面。不少局采取以改造旧设备的方式接收开闭所的作法,对解决资产移交问题是个有益的借鉴。
4、一事一议,不懈力争
不少供电企业面对地区经济发展环境,从实际出发,一事一议,坚持不懈地力争,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武汉供电公司在解放大道杆线入地改造中,政府给予土地及部分设备费,在沌口开发区110千伏电缆敷设中,获得了按架空线与电缆差价的补偿,市发改委还准备出台变电站建设用地的补偿政策。沈阳供电公司对已争取的开发区建设中,由开发商提供变电站用地及部分建设资金(一般每个变电站1000万元),且在电建前期规划、选址、道路挖掘补贴及线路走廊给予支持等优惠方法,请市政府经贸委以文件形式予以确认常态运作。西安供电局通过多次汇报协商,市政府审议电价加价4分钱用于城网建设改造的决定,目前已行文上报省政府待批,同时,市政府还决定将电网建设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范畴,在规划、道路开挖赔偿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并将随电费代收的城市附加费作为启动资金用于配合城市扩道架空线落地工程,日前供电公司又向市政府上报了《收取供电配套设施费的报告》。正在力争实施中。
四、对供电企业业务扩充资金问题的建议
总结取消贴费以来,各供电企业的实践作法和取得的成效,提出如下三项建议:
(一)不等不靠,积极主动争取政策。
要发扬上海、浙江、江苏省(市)公司的求实创新精神,吃透上级文件精神、把握上级文件实质、制订接续政策,率先实施新建住宅小区的供电工程配套费制度,率先实施对非一般供电要求用户的收费办法。福建省公司找准机遇、抓住机遇、利用机遇,把电网建设改造基金列入电价,为缓解网改业扩资金紧张局面寻求切实可行的稳定途径的做法,其开拓创新精神值得提倡。
要象杭州局那样,主动出击、务求实效,不仅要争得政府的优惠政策,而且要赢得政府的大力支持;要象西安等局那样,组成由地方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的城网建设改造领导小组,建立供电企业与地方政府专业部门协商、相关人员沟通的常态机制,确保城区建设、业扩工程等相关事宜,真正纳入政府议事日程;要象郑州、西安、沈阳局那样,密切与政府的联系,锲而不舍地利用好、巩固好、发展好已经争取的政策;要象广州、长春、南京局那样,细化管理,规范运作,使网改工作事事有章可循;要象济南局那样,结合实际,因地制宜,采取措施达到缓解业扩资金紧张的效果;要象武汉局那样,在难以取得大的政策突破情况下,一事一议、步步求实地争取,为缓解业扩资金紧张寻找一个又一个切实可行的办法。
建议西安、武汉、沈阳等局,对正在争取的政策,坚持不懈、力争不止,直到政策出台付诸实施。
(二)突出重点,推广经验,务求实效。应侧重抓好以下五项工作:
1. 对非一般供电要求客户的费用收取原则和范围,要认真执行国家发改委“补充通知”规定,参照浙江省、江苏省公司文件,对申请新装增容的两路及以上供电客户、临时用电客户、居民三相用电客户收取费用。并结合实际、细化管理、规范程序,制订实施办法,确保落到实处。
2. 对新建住宅小区的配电建设,部分供电企业正在执行或在争取实施供电设施配套工程费制度,已经取得了良好效果,长春局采取的直接工程费与电网改造费分项收取,并分期交纳的作法,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是个有益的尝试。济南局采取工程预算的方式,达到缓解业扩资金紧张的效果,值得参考,涉及土建部分投资可参照开发区建设作法。
3. 对非居民新(扩)建工程,直接供电工程资金由用户提供;涉及同级电压电网改(扩)建工程的资金来源,可由供电企业与用户协商分担;涉及上级电压改(扩)建工程资金,应争取供电企业与用户协商分担,也可由供电企业向省公司申请立项解决。在具体操作中,南京局在开闭所建设中,实行的由供电企业提供建设标准,首家申请用电客户预留间隔空间,后续用户向自家用户交纳引出电源间隔设备费的作法,对于资源综合利用是可取的。
4. 对开发区的配网建设,要抓住政府重视开发建设、急于招商引资的机遇,尽可能地争取政策,借鉴杭州局以签订协议方式,明确投资方、投资范围及投资额度,线路按架空与电缆差价由开发商承担;借鉴沈阳局争取的开发区建设办法,缓解业扩资金匮乏局面。
5. 对城市建设中的电网建设改造,可借鉴杭州局争取的多项费用减免政策和武汉局杆线入地政府补偿作法。参照郑州、西安等市政府对扩建工程中电网建设的措施:一是纳入城市建设设施范畴,给予多项政策支持,在规划、用地、道路开挖赔偿等方面给予优惠;二是利用政府文件规定,明确投资来源渠道,郑州市政府文件规定的原有电力设施移位或架空线入地费用,由修建单位或政府解决,对新架电力设施资金短缺,由市财政担保、商行贷款、政府贴息,城市附加费偿还的办法及西安市政府文件明确的以随电费代收的附加费作为启动资金配合线路落地工程的规定,都值得借鉴。
(三)重视存量资产管理,努力实现规范运作。鉴于目前供(配)电资产产权多元化与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服务到户要求的矛盾,不少供电企业都在寻求解决途径。调研发现不产局以改造旧设备的办法接收开闭所的作法,值得参考。广州局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46条规定制订的《业扩工程资产无偿移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公司批复实施,目前正以用户自愿为原则,办理资产移交手续,与此同时,广州局启动并提交市立法项目的《广州市电力供应与使用规定》,对配电设施的建设、管理都作了明确规定,两个办法相辅相成,为加强供(配)电设施的资产管理并逐步进入法制化轨道,为实现配网建设与改造的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服务,奠定良好的基础。
五、对规范城市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建议
鉴于城市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分会应从深化供电优质服务、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促进电网可持续发展、满足迅速增长的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用电需求出发,向中电联并转呈国家电监会、国家发改委,就城市住宅供配电设施的规范建设、规范管理,提出如下建议:
(一)统一规划。城市配电网应在当地政府的组织领导下由供电企业实行统一规划,并与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适应相协调,留有适当地发展余地。
(二)统一基本供电容量配置标准。由当地城建会同供电企业制定住宅基本用电容量配置标准,作为住宅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建设的依据。
(三)统一收费标准。新建住宅及公用建筑应由省(市)、市(地区、州)政府根据不同层次和同层次的不同地域,按开发设计要求和开发规模,颁发统一的按建筑平方米应收供配电设施工程配套费标准,由省或地(市)级供电企业向住宅开发建设单位统一收取。
收费标准应根据不同地域的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政府及开发商的要求(如架空、电缆、配电房、小型化箱式变等)、基本供电容量配置标准,由省或地级城建、物价管理部门组织测算报当地政府批准执行。
开发建设单位提出超过规定基本用电容量标准时,其超过基本标准部分按其与基本容量标准之比同比增加收费。
(四)统一建设。实行按统一标准收费后,城市住宅的供配电设施(指由上级电源出线到居民楼和公用建筑进户点的所有供配电设施)由供电企业负责按国家或省(市)、市(地区、州)政府颁发的相关技术标准、收费容量配置和配电网规划统一组织建设。
(五)统一管理。住宅供配电设施建成后,其产权、运行维护、更新改造、供电安全和质量责任统一由供电企业负责,不得再收其他费用。
(六)统一“四到户”。供电企业对城市住宅实行抄表到户、收费到户、同价到户、服务到户。
(七)加强供配电工程配套费资金管理。供配电工程配套费原则上应由省级电力公司或由其委托基层供电企业统一收取,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省级电力公司集中管理、合理安排、专款专用。
供配电工程配套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定期向同级物价部门报告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以上报告,由于时间仓促,调研范围有限,不当之处,在可难免,敬请指教!
2006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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