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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地面操作协议》IATA SGHA

2013-10-10 14:54阅读:
'为了保证全世界众多航空公司与地面服务公司之间达成的地面服务协议中条款的一致性,减少因有关条款差异太大而可能给航空公司、地面服务公司以及他们的保险公司带来不利的影响,国际航空运输协会起草了《标准地面操作协议》,供航空公司与地面服务公司选择适用。尽管该版本不是强制使用,但是由于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的影响,其仍为众多的航空公司与地面服务公司制定地面服务协议时采用。国际航空运输协会一般每五年会审查该标准协议,目前通常使用的是三个版本,即1998版、2004版和2008版。这三个版本的第8.1条都规定,“除第8.5条另有规定的情况外,对于由服务公司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的作为或不作为所导致的如下结果:(a)航空公司承运或将承运的人员的延误、人身伤害或死亡;(b)航空公司的任何雇员的人身伤害或死亡;(c)航空公司承运或将承运的行李、货物或邮件的损害、延误或丢失;及(d)航空公司所有的、运营的或者以航空公司名义运营的财产的损害或丢失及其他任何间接损失或损坏;航空公司不得向服务公司提出索赔,且应赔偿服务公司(根据下面的规定),使服务公司免受各种索赔和诉讼的法律责任,包括索赔和诉讼的成本及费用,除非服务公司故意造成损坏、死亡、延误、人身伤害或损失,或者服务公司明知可能造成损坏、死亡、延误、人身伤害或损失而轻率行事。”
由于要证明地面服务公司存在故意非常困难,而各国法院对于何谓“明知可能导致损害而轻
率行事”也存在不同理解,因此,尽管实践中经常发生因服务公司过错给航空公司造成损害的情况,但是航空公司基于第8.1条的规定,通常都不愿意对地面服务公司提起诉讼,以避免因败诉而要承担对地面服务公司律师费及诉讼费用的补偿责任。这使得许多地面服务公司逃避了本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这在实践中也引起了极大争议,但是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并未在之后的修订中对该条规定的原则作出根本性的改变(2004版本和2008版本仅仅在第8.5条就服务公司疏忽造成的航空公司飞机损害作出了规定,且赔偿有限额)'(误操作地面设备造成承运人飞机的物理损失,责任限额不超过150万美元,且免赔3000美元。同时限于承运人机身险起赔金额以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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