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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上半年《劳动法规与劳动关系》期末考试分析题

2023-07-03 17:31阅读:
2001 , 张晓楠从山西师范大学毕业 , 在长治市一家中学任教。当时应聘时 , 学校考虑到女老师的个人问题比较多 , 会影响学校的教学任务的完成 , 因此不愿意招收女老师。张晓楠为了解决落户问题 , 于是主动找学校领导协商 , 愿意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 自签订合同之日起 5 年内不生育 , 如果违约 , 则学校可以单方面的随时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 并且由张晓楠赔偿学校在解决其落户问题时花费的成本 1 万元。学校考虑到在所有应聘者中 , 张晓楠的个人素质确实
不错 , 于是就与其签订了为期 6 年的劳动合同 , 并且约定了违约金3万元。2002 年末 , 张晓楠结婚 , 由于其丈夫年龄比较大 , 张晓楠于是决定生育。学校得知张晓楠怀孕以后 , 提出其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 , 于是提出按照当初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在张晓楠的几经恳求之下 , 同意其暂时在校门房工作 , 等生育之后再继续教学 ; 但是工资下降为原工资的 60% 。但是一直到 2003 2 ,校方一直没有依约调整张晓楠的工作岗位 , 因此张晓楠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 , 要求校方恢复其教师岗位。而校方也同时要求解除与张晓楠的合同 , 并要求其赔偿违约金与用工成本共计 4 万元。请就以上案件作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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