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彭水县一男子不愿见母亲忍受伤病痛苦,禁不住母亲再三请求,将敌敌畏递给母亲助其“安乐死”。重庆市彭水县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3年。(11月17日新华网)
一方是母亲无法忍受疼痛,请求自杀;一方是儿子出于无奈,在母亲身边放了一瓶“敌敌畏”。在法与情之间,该如何去平衡?其实,这个案子早已不是孤例。此前,外界高度关注的“孝子杀母”案,广州市番禺区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邓明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人固有一死,“安乐死”何尝不是一种死法?社会普遍认为,“安乐死”至少有四大好处:有利于节约稀缺的医疗资源,有利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有利于减轻患者痛苦,有利于减轻患者家人经济负担。放眼世界,有的国家已经让“安乐死”合法化,比如荷兰、比利时。中国是否应该适时让“安乐死”合法化,确实应该提上议事日程。
纵观各国“安乐死”的合法化之路,无不颠簸蹒跚。上世纪三十年代,英国社会名流发起成立世界上第一个自愿安乐死协会,提出安乐死法案,但遭到教会强烈抵制,不了了之;上世纪七十年代,一位美国姑娘因服食过量毒品陷入昏迷,依靠呼吸器维持生命,其父母忍痛提出,希望院方停用呼吸器,让其女儿安静地告别人间,遭到医生断然拒绝后,他们选择向法院讼诉,但法院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
尽管如此,“安乐死”的合法化之路并未堵死,最早对“安乐死”实行除罪化处理的当属日本法院——1950年东京地方法院在判决中提出:为了解除患者躯体剧烈痛苦,不得已侵害其生命的行为,属于刑法上紧急避险,不应受到司法追究;1962年,名古屋高等法院在审理儿子对瘫痪在床、痛苦不堪的父亲实施“安乐死”案件时,更是明确提出了“安乐死”正当化必须具备的要件。
“安乐死”的立法之路,中国至少进行过五次尝试:1988年七届人大会议上,最早在全国人大提出“安乐死”议案的是严仁英和胡亚美,两人分别是中国妇产科学和儿科专业的泰斗;1994年全国“两会”期间,广东32名人大代表联名提出“要求结合中国国情尽快制定‘安乐死’立法”议案;1995年八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有170位人大代表递交了4份有关“安乐死”立法的议案;
纵观各国“安乐死”的合法化之路,无不颠簸蹒跚。上世纪三十年代,英国社会名流发起成立世界上第一个自愿安乐死协会,提出安乐死法案,但遭到教会强烈抵制,不了了之;上世纪七十年代,一位美国姑娘因服食过量毒品陷入昏迷,依靠呼吸器维持生命,其父母忍痛提出,希望院方停用呼吸器,让其女儿安静地告别人间,遭到医生断然拒绝后,他们选择向法院讼诉,但法院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