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首起资本弱化避税案例
2012-02-06 16:41阅读:
2011年 11月25日,某日资企业应补各税1100多万元全部缴入国库。这标志着经过近半年数十轮正式或非正式协商谈判后,国内首个资本弱化避税案件顺利结案。该企业因关联性借贷资本超过税法规定比例而被陕西省国税局认定为利用资本弱化避税,经税务部门特别纳税调整后调增税款超过3000万元,兑现各项税收优惠后,实际应补税款1100多万元。
年初,陕西省国税局在对全省关联企业台账进行综合分析时,发现日本某跨国公司在陕投资的中国子公司,存在大量涉税疑点。
疑点之一:企业负债率高出常规。该子公司2007年~2009年的资产负债表显示,资产负债率分别为91.26%、87.32%、93.86%,大大高于一般负债经营企业常规负债率标准。更重要的是,其负债中存在大量来自关联方的借款费用,且每年有高额的担保费用、质押费用和利息在税前扣除并被转移至境外母公司,3年间的利息支出高达2200多万元。
疑点之二:企业为何长亏不倒,越亏越投资?该子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预计的投资回收期为3.84年,但其自2003年投产以来,账面显示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即使这样,关联方母公司仍然不断向亏损的子公司增加投资,2007年增资100万美元,2010年6月增资1377万美元,总投资达5470万美元。
疑点之三:第三方银行为何愿意向亏损企业发放高额贷款?该子公司与境外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总金额达5500万美元,并由关联方母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一个账面显示长年亏损的企业,第三方银行为何愿意向其提供高额贷款?母公司的担保安排背后隐藏着什么?
陕西省国税局初步判定该子公司及其母公司存在极大的避税嫌疑,随即决定对其发起反避税调查。陕西省国税局对该企业进行了特别纳税调整。具体处理意见为:弥补以前年度亏损5100多万元,合计调增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3000多万元。其中,兑现以前各项税收优惠1900多万元,最终企业应补各税1100多万元。
我国现行规范资本弱化的法律法规包括《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