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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加工承揽合同受伤,发包方不承担工伤责任

2025-05-13 09:15阅读:
近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工伤保险资格认定行政案件作出终审宣判,认定农民工在履行承揽合同过程中受伤依法不构成工伤,并据此撤销了此前行政机关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以及一审行政判决

履行加工承揽合同受伤,发包方不承担工伤责任
据介绍,2023年2月,桐梓县建材有限公司自然人令狐昌某签订《施工合同》约定桐梓县建材有限公司将其公司经营场地内的彩钢棚发包给令狐昌某拆除和维修,
令狐昌某按公司要求完成彩钢棚拆建并交付成果随后,令狐昌某聘请了当地农民工王某提供劳务。2023年2月10日,农民工在拆除桐梓县建材有限公司堆料场彩钢棚时从高处坠落受伤,经鉴定为工伤十级。向遵义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以“桐梓县建材有限公司将建设工程发包给自然人令狐昌某,令狐昌某不具备用工主体,双方之间的发包系违法发包”为由认定其属于工伤应由桐梓县建材有限公司承担工伤主体责任桐梓县建材公司不服,认为其与王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系承揽合同关系,遂申请行政复议,并在复议维持之后,依法向凤冈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

履行加工承揽合同受伤,发包方不承担工伤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桐梓县建材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令狐昌某,属于违法发包,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施工合同》已经明确约定令狐昌某需按公司要求完成彩钢棚拆建并交付成果,合同内容符合承揽合同特征,不属建设工程范畴根据《民法典》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双方之间系民事承揽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或违法发包。因此,遵义市人社局适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认定工伤属法律错误,终审判决撤销原工伤认定决定撤销行政复议决定及一审行政判决

履行加工承揽合同受伤,发包方不承担工伤责任
据代理该案的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律师缪华炼、黄丹介绍,该判决终审宣判,明确了承揽合同与劳动关系的法律边界,强调用工主体责任应以合同性质及法律要件为前提对于需要建筑施工资质要求的项目,若建设单位将其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依法应当由具备用工主体的单位承担工伤主体责任。但是,对于不需要建设施工资质工程发包或者分包,则劳动者在履行承揽合同中受伤,即便是因工作原因导致,也依法不能认定为工伤。该案的终审改判,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价值参考。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行政法务中心:杨俊梅、韩朝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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