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股权
政策: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 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文件依据:国税函[2010]79号
【例】某企业股权投资成本为6000万元,在被投资企业有3000万元的留存收益份额,该企业将股权转让,转让价格为10000万元。按照规定,股权转让所得:10000-6000=4000(万元),虽然留存收益3000万元在企业属于税后收益,但是不能在所得额中扣减。
如果在实务中可以操作的话(全资公司好操作),留存收益3000万元,当做股利分配,,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分配的3000万元免征企业所得税,转让价格为7000万元,转让所得:7000-6000=1000万元。
被投资公司清算所得
政策: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依据:财税[2009]60号
步骤:先确认股息所得(居民企业之间免税),后确认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政策: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 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文件依据:国税函[2010]79号
【例】某企业股权投资成本为6000万元,在被投资企业有3000万元的留存收益份额,该企业将股权转让,转让价格为10000万元。按照规定,股权转让所得:10000-6000=4000(万元),虽然留存收益3000万元在企业属于税后收益,但是不能在所得额中扣减。
如果在实务中可以操作的话(全资公司好操作),留存收益3000万元,当做股利分配,,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分配的3000万元免征企业所得税,转让价格为7000万元,转让所得:7000-6000=1000万元。
被投资公司清算所得
政策: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依据:财税[2009]60号
步骤:先确认股息所得(居民企业之间免税),后确认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