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JF(2023)006-WJJ00025
翁金基律师 20230905 原创首发 微信号:wengdal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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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公司当初确实签了“背靠背”支付条款,但承包人给的不是现金,而是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啊!而且我干的装修工程都验收完了。现在跳票了,我为何不能追索?”高总非常气愤。
电子大厦是许总公司开发的项目,工程总承包人为包总公司,对于其中的装修工程,许总指定由高总公司分包。于是,包总公司与高总公司签订了装修工程分包合同(下称“分包合同”),合同价款为248.3万元。包总公司出于谨慎考虑,与高总公司在分包合同中共同确认:就装修工程进度款及结算款,在承包人---包总公司收到发包人---许总公司相应款项后15日内支付给分包人---高总公司,即“背靠背”支付条款。
“是,公司当初确实签了“背靠背”支付条款,但承包人给的不是现金,而是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啊!而且我干的装修工程都验收完了。现在跳票了,我为何不能追索?”高总非常气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