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米能“降糖”“控糖”?天津一公司虚假宣传被罚5万!以次充好,知名奢侈品牌被罚!
2022-04-02 16:11阅读:
近日,天津一家公司因宣传其销售的大米具有“降糖”“控糖”等功效,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款50000元。
案件来源
2021年11月1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天津厚德一蜂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发现,当事人主要销售的产品为“糖一手”品牌淇糖米大米,该大米生产企业为江苏省**集团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委托企业为大连**咨询有限公司。日常销售中,当事人通过实地走访老年人集中的小区的方式收集相关消费者联系方式,随后通过电话回访方式介绍、宣传淇糖米大米,同时采用赠送大米的形式吸引消费者到店了解产品情况。此外,当事人通过定期组织宣讲会向到店消费者宣讲推荐、宣传淇糖米大米。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话务部门正在使用的电话回访的话术内容、宣传会上使用的演示文稿以及店内宣传使用的宣传册。上述宣传材料内容中频繁提到淇糖米大米具有降低血糖、控制血糖等功效,用以吸引存在血糖类疾病的老年人群咨询购买。
调查经过
经查,自2021年4月至2021年11月,当事人通过电话推广和宣讲会宣传其销售的淇糖米大米的过程中,向消费者宣传淇糖米大米具有“降糖”“控糖”等功效。对于上述产品的实际功效,当事人主要采用对客户食用淇糖米大米后测量血糖数据的跟踪调查的方式进行核实。同时,当事人使用淇糖米大米成分含量及各类成分理论功能作为淇糖米大米功效进行宣传。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两份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提供上述宣传内容科学依据的证明材料,当事人仅向执法人员提交一份会员反馈记录案例和淇糖米大米相关检测数据,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材料,无法证明其宣传内容真实性。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款50000元。
以次充好,知名奢侈品牌被罚!
3月28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网显示,Bally关联公司巴丽(上海)商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日前被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
案件来源
2021年11月1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天津厚德一蜂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发现,当事人主要销售的产品为“糖一手”品牌淇糖米大米,该大米生产企业为江苏省**集团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委托企业为大连**咨询有限公司。日常销售中,当事人通过实地走访老年人集中的小区的方式收集相关消费者联系方式,随后通过电话回访方式介绍、宣传淇糖米大米,同时采用赠送大米的形式吸引消费者到店了解产品情况。此外,当事人通过定期组织宣讲会向到店消费者宣讲推荐、宣传淇糖米大米。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话务部门正在使用的电话回访的话术内容、宣传会上使用的演示文稿以及店内宣传使用的宣传册。上述宣传材料内容中频繁提到淇糖米大米具有降低血糖、控制血糖等功效,用以吸引存在血糖类疾病的老年人群咨询购买。
调查经过
经查,自2021年4月至2021年11月,当事人通过电话推广和宣讲会宣传其销售的淇糖米大米的过程中,向消费者宣传淇糖米大米具有“降糖”“控糖”等功效。对于上述产品的实际功效,当事人主要采用对客户食用淇糖米大米后测量血糖数据的跟踪调查的方式进行核实。同时,当事人使用淇糖米大米成分含量及各类成分理论功能作为淇糖米大米功效进行宣传。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两份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提供上述宣传内容科学依据的证明材料,当事人仅向执法人员提交一份会员反馈记录案例和淇糖米大米相关检测数据,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材料,无法证明其宣传内容真实性。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款50000元。
以次充好,知名奢侈品牌被罚!
3月28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网显示,Bally关联公司巴丽(上海)商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日前被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