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公司上次有笔出口业务,因为国外客户的原因,真的是无法收汇了,那这笔业务能不能适用退(免)税政策呢?
答:根据规定,纳税人确实无法收汇的,分两种情形。若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的情况,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还是适用退(免)税政策的;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才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视同收汇有哪些规定,需要什么举证材料呢?

特别注意
1.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四类的纳税人,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收汇材料;
2.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应当在申报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3.纳税人被税务机关发现收汇材料为虚假或冒用的,应自税务机关出具书面通知之日起24个月内,在申报出口退(免)
答:根据规定,纳税人确实无法收汇的,分两种情形。若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的情况,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还是适用退(免)税政策的;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才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视同收汇有哪些规定,需要什么举证材料呢?
特别注意
1.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四类的纳税人,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收汇材料;
2.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应当在申报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3.纳税人被税务机关发现收汇材料为虚假或冒用的,应自税务机关出具书面通知之日起24个月内,在申报出口退(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