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教师[2009]11号《关于解决辞退民办教师养老保险问题的指导意见》
2011-04-19 20:03阅读:2
关于解决辞退民办教师养老保险问题的指导意见
(鄂教师[2009]11号)
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各市、州、直辖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精神,为妥善解决辞退民办教师养老保险问题,经研究,决定一次性将其纳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 参保对象
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一次性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法【2001】14号)规定被辞退的民办教师。
辞退时间以当地实施鄂办法[2001]14号文件明确的具体时间为准。
二、参保办法
本着本人自愿的原则,参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 基本养老费的缴纳
从1996年1月1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比例为20%,其中:自1996年1月至自辞退前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由当地财政负担12%,个人负担8%;被辞退后所需缴纳的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补缴基数为参保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1995年12月31日前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不视同缴费年限。
(二) 个人账户
1996年1月1日起,按缴费基数的8%,为参保人员补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三) 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及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条件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参保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累计缴费仍不满十五年的,可允许其继续缴费至15年,其基本养老金从交满15年的次月开始计发;对参保时已超过男60周岁、女55周岁,
(鄂教师[2009]11号)
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各市、州、直辖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精神,为妥善解决辞退民办教师养老保险问题,经研究,决定一次性将其纳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 参保对象
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一次性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法【2001】14号)规定被辞退的民办教师。
辞退时间以当地实施鄂办法[2001]14号文件明确的具体时间为准。
二、参保办法
本着本人自愿的原则,参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 基本养老费的缴纳
从1996年1月1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比例为20%,其中:自1996年1月至自辞退前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由当地财政负担12%,个人负担8%;被辞退后所需缴纳的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补缴基数为参保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1995年12月31日前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不视同缴费年限。
(二) 个人账户
1996年1月1日起,按缴费基数的8%,为参保人员补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三) 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及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条件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参保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累计缴费仍不满十五年的,可允许其继续缴费至15年,其基本养老金从交满15年的次月开始计发;对参保时已超过男60周岁、女55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