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完善与监察法的衔接机制,调整人民检察院侦查职权;二是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三是完善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增加速裁程序。从办理案件的角度,个人认为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速裁程序对律师辩护影响最为明显。
一、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试点正式成为明确的法律制度。
(一)从宽处理的理解
《决定》第一条: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然而《决定》并没有对“从宽”的幅度进行界定。根据2016年11月16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 》(法[2106]386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从轻判处刑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确实需要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也就是说根据《办法》的规定,这里从宽处理仅仅是从轻处罚,不包括减轻处罚。个人认为《办法》对“从宽”的幅度进行的限缩解释不符合文义解释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精神。根据文义解释“从宽处罚”包括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
一、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试点正式成为明确的法律制度。
(一)从宽处理的理解
《决定》第一条: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然而《决定》并没有对“从宽”的幅度进行界定。根据2016年11月16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 》(法[2106]386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从轻判处刑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确实需要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也就是说根据《办法》的规定,这里从宽处理仅仅是从轻处罚,不包括减轻处罚。个人认为《办法》对“从宽”的幅度进行的限缩解释不符合文义解释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精神。根据文义解释“从宽处罚”包括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