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被征地农民知道征地土地决定的时间认定

裁判要点
张贴案涉征地批复公告的情况有被征收土地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及部分村民出具的证明,及张贴现场的照片等材料予以证明。因上述公告未确定期限,当事人知晓案涉征地批复的时间,应从上述公告张贴之日起满十个工作日起算。同时,由于上述公告未告知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及相关期限,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可以参照适用当时有效的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年。”的法定期限。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3)最高法行申5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毕朝群,男,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省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7号。
法定代表人王忠林,该省省长。
再审申请人毕朝群因诉湖北省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鄂行终116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毕朝群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二审依据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认定申请人应该知道案涉征收土地决定,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并未超过法定期限,被申请人以超过法定复议期限为由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错误。请求撤销一、二
张贴案涉征地批复公告的情况有被征收土地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及部分村民出具的证明,及张贴现场的照片等材料予以证明。因上述公告未确定期限,当事人知晓案涉征地批复的时间,应从上述公告张贴之日起满十个工作日起算。同时,由于上述公告未告知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及相关期限,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可以参照适用当时有效的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年。”的法定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3)最高法行申5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毕朝群,男,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省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7号。
法定代表人王忠林,该省省长。
再审申请人毕朝群因诉湖北省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鄂行终116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毕朝群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二审依据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认定申请人应该知道案涉征收土地决定,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并未超过法定期限,被申请人以超过法定复议期限为由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错误。请求撤销一、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