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加双边投资条约都签订快一年了,中美双边投资条约还远吗?中加进行了22轮谈判,中美已经进行了9轮,还会有多少轮,应该不会多于13轮吧。
2012年9月9日,中国商务部部长陈德铭与加拿大国贸部长埃德•法斯特在俄罗斯符拉迪沃斯托克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商务部条约法律司负责人今天就《协定》的主要内容和意义进行了解读。
一、《协定》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该负责人表示,《协定》涵盖了常规投资保护协定包括的主要内容和要素,共包括35条和6个附加条款,囊括了国际投资协定通常包含的所有重要内容,是中国迄今为止缔结的内容最为广泛的一个双边投资协定。除了包括投资定义、适用范围、最低待遇标准、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征收、转移、代位、税收、争议解决、一般例外等条款外,《协定》还对税收和金融审慎例外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这在目前中国对外商签的投资协定中尚属首次,反映了国际投资协定的新发展和新趋势。
正文部分包括四部分。第一部分为定义条款,对投资、投资者、涵盖投资、收益、措施、现存措施、金融服务、企业、保密信息、争端投资者、争端缔约方、争端方、仲裁庭、领土等概念进行了定义。
第二部分规定了实体规则,具体包括:范围和适用、投资促进和准入、最低待遇标准、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成员与人员入境、例外、业绩要求、征收、损失补偿、转移、代位、税收、缔约双方之间争端、拒绝授予利益,法律、法规与政策的透明度等条款。
关于国民待遇条款,《协定》参照《中国与秘鲁自由贸易区协定》投资章节的表述,对现存不符措施仅作了概括性描述,未涉及准入前国民待遇准入要求,也没有规定不符措施的负面清单。
关于金融审慎例外,《协定》明确规定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国际投资仲裁庭不享有裁决金融审慎措施合法性的管辖权,而是将是否构成金融审慎例外交由缔约双方之间的专设仲裁庭处理。
关于税收,《协定》中就税收专门作出了规定,一是规定在《协定》与对方对外缔结的税收协定存在冲突时,税收协定
转载:商务部条约法律司负责人解读中加(拿大)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2012年9月9日,中国商务部部长陈德铭与加拿大国贸部长埃德•法斯特在俄罗斯符拉迪沃斯托克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商务部条约法律司负责人今天就《协定》的主要内容和意义进行了解读。
一、《协定》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该负责人表示,《协定》涵盖了常规投资保护协定包括的主要内容和要素,共包括35条和6个附加条款,囊括了国际投资协定通常包含的所有重要内容,是中国迄今为止缔结的内容最为广泛的一个双边投资协定。除了包括投资定义、适用范围、最低待遇标准、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征收、转移、代位、税收、争议解决、一般例外等条款外,《协定》还对税收和金融审慎例外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这在目前中国对外商签的投资协定中尚属首次,反映了国际投资协定的新发展和新趋势。
正文部分包括四部分。第一部分为定义条款,对投资、投资者、涵盖投资、收益、措施、现存措施、金融服务、企业、保密信息、争端投资者、争端缔约方、争端方、仲裁庭、领土等概念进行了定义。
第二部分规定了实体规则,具体包括:范围和适用、投资促进和准入、最低待遇标准、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成员与人员入境、例外、业绩要求、征收、损失补偿、转移、代位、税收、缔约双方之间争端、拒绝授予利益,法律、法规与政策的透明度等条款。
关于国民待遇条款,《协定》参照《中国与秘鲁自由贸易区协定》投资章节的表述,对现存不符措施仅作了概括性描述,未涉及准入前国民待遇准入要求,也没有规定不符措施的负面清单。
关于金融审慎例外,《协定》明确规定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国际投资仲裁庭不享有裁决金融审慎措施合法性的管辖权,而是将是否构成金融审慎例外交由缔约双方之间的专设仲裁庭处理。
关于税收,《协定》中就税收专门作出了规定,一是规定在《协定》与对方对外缔结的税收协定存在冲突时,税收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