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的法律依据
民航局是依据法律赋予的权利对民用航空进行行业管理,保证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四十条“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在取得执照前,还应当接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认可的体格检查单位的检查,并取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体格检查合格证书”,民航局制定了《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R1)》(http://www.caac.gov.cn/B1/B6/200701/P020070109536644885599.pdf),也就是俗称的67部,对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做出具体规定,这在行业内称为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的基本法;同时颁布了下列管理程序《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管理程序(AP-67FS-002)》,对医学标准、体检方法、医学文书等做了进一步解释、细化和规范。2010年5月12日民航局取消了CCAR-67FS-R1和AP-67FS-002中有关乙肝表面抗原检查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