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办发〔2018〕215号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黄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9-08-20 21:35阅读: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黄金交易所:
为加强对黄金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黄金资产管理业务,防范黄金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 号)的要求,现就黄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黄金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将受托的投资者财产投资于实物黄金或黄金产品的金融服务。黄金产品是指除实物黄金外,以黄金账户记录黄金持有人持有黄金重量、价值和权益变化的产品,以及以黄金为基础资产的衍生品。
二、黄金资产管理产品仅限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
三、发起设立黄金资产管理产品的金融机构通过其他金融机构或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互联网机构等代理销售其发行的黄金资产管理产品,要符合金融监管部门的管理规定。上述代理销售黄金资产管理产品的其他金融机构和互联网机构,以下统称代理销售机构。
四、按照有关金融监管规定发起设立的黄金资产管理产品,除了要符合金融监管部门的管理规定外,发起设立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一)发起设立的金融机构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黄金市场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2〕238号)要求备案;
(二)发起设立的金融机构为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向公司法人注册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备案程序及
为加强对黄金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黄金资产管理业务,防范黄金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 号)的要求,现就黄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黄金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将受托的投资者财产投资于实物黄金或黄金产品的金融服务。黄金产品是指除实物黄金外,以黄金账户记录黄金持有人持有黄金重量、价值和权益变化的产品,以及以黄金为基础资产的衍生品。
二、黄金资产管理产品仅限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
三、发起设立黄金资产管理产品的金融机构通过其他金融机构或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互联网机构等代理销售其发行的黄金资产管理产品,要符合金融监管部门的管理规定。上述代理销售黄金资产管理产品的其他金融机构和互联网机构,以下统称代理销售机构。
四、按照有关金融监管规定发起设立的黄金资产管理产品,除了要符合金融监管部门的管理规定外,发起设立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一)发起设立的金融机构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黄金市场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2〕238号)要求备案;
(二)发起设立的金融机构为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向公司法人注册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备案程序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