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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

2012-03-20 03:30阅读: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
(1)非歧视原则。这个原则是通过总协定的最惠国待遇条款和国民待遇条款体现的。总协定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是无条件的。
(2)关税保护和关税减让原则。总协定规定缔约国只能通过关税保护本国产品,而不应采取其他限制进口的措施。在实行关税保护方面,总协定要求缔约国之间应通过关税减让的谈判逐步降低关税,关税减让的原则是各缔约国彼此作出互惠与平等的让步,达成关税减让协议。
(3)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
为了保证关税作为惟一的保护手段,总协定一般禁止数量限制,但也有三种例外:①为了稳定农产品市场;②为了改善国际收支;③为了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的需要。可以在非歧视的基础上实施或维护数量限制。
(4)公平竞争原则。
总协定第六条规定禁止缔约国在出口方面实行倾销,并授权缔约国在其某项工业由于倾销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时,可征收反倾销税。总协定对进出口补贴也作了限制。
(5)豁免与紧急行动原则。
总协定有豁免承担总协定某项义务和争取保障措施的规定。但采取保障措施必须遵守三个原则。
(6)磋商调解原则。磋商调解是总协定解决缔约国之间争端的重要原则,这项原则的目的不在于保证争端的解决严格符合总协定的规定,而在于求得当事人各方均能接受的解决争端的方法。
(7)对发展中国家特殊优惠待
遇原则。
这些条款的内容可以归纳为:①关于政府对经济发展的援助。②关于贸易与发展的第36~38条规定的非互惠原则及发达缔约国尽量承担的义务。③授权条款。
(8)贸易政策法规在全国统一实施的透明原则。
缔约方所有政策法规原则上应提前公布,目的在于接受其他缔约方对其政策法规的检查、监督和纠正,以保证缔约方政策法规符合总协定的原则
宗旨。总协定的宗旨是缔约国各国政府,认为在处理它们的贸易和经济事业的关系方面,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生产与交换为目的。切望达成互惠互利协议,导致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以对上述目的作出贡献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市举行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部长会议决定成立更具全球性的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简称世贸组织、WTO),以取代成立于1947年的关贸总协定(GATT)。

  世贸组织是一个独立于联合国的永久性国际组织。该组织的基本原则和宗旨是通过实施市场开放、非歧视和公平贸易等原则,来达到推动实现世界贸易自由化的目标。1995年1月1日正式开始运作,负责管理世界经济和贸易秩序,总部设在日内瓦莱蒙湖畔的关贸总协定总部大楼内。1995年1月1日,它正式取代关贸总协定。

  世贸组织继承了关贸总协定所有谈判达成的协议与协定,保留了行之有效的运行机制和原则。但世贸组织又不同于关贸总协定,世贸组织继承和发展关贸总协定后,发生了三大转变:

1. 关贸是一个临时性生效的政府多边贸易协定,而世贸是一个具有国际法人资格的永久性国际组织。

2. 关贸的职责范围局限于有形的货物贸易,而世贸的职责范围从货物贸易延伸到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和知识产权在内的无形贸易;

3. 世贸组织机构、运行机制、成员相互的约束能力均强于关贸,其权威性大大高于关贸,从协调关税到非关税的边境措施,逐渐转向到成员国内的立法和政策方面。

  世贸组织作为正式的国际贸易组织,在法律上与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处于平等地位。它的职责范围除了关贸总协定原有的组织实施多边贸易协议以及提供多边贸易谈判场所和作为一个论坛外,还负责定期审议其成员的贸易政策和统一处理成员之间产生的贸易争端,并负责加强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合作,以实现全球经济决策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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