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

(1)非歧视原则。这个原则是通过总协定的最惠国待遇条款和国民待遇条款体现的。总协定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是无条件的。
(2)关税保护和关税减让原则。总协定规定缔约国只能通过关税保护本国产品,而不应采取其他限制进口的措施。在实行关税保护方面,总协定要求缔约国之间应通过关税减让的谈判逐步降低关税,关税减让的原则是各缔约国彼此作出互惠与平等的让步,达成关税减让协议。
(3)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
为了保证关税作为惟一的保护手段,总协定一般禁止数量限制,但也有三种例外:①为了稳定农产品市场;②为了改善国际收支;③为了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的需要。可以在非歧视的基础上实施或维护数量限制。
(4)公平竞争原则。
总协定第六条规定禁止缔约国在出口方面实行倾销,并授权缔约国在其某项工业由于倾销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时,可征收反倾销税。总协定对进出口补贴也作了限制。
(5)豁免与紧急行动原则。
总协定有豁免承担总协定某项义务和争取保障措施的规定。但采取保障措施必须遵守三个原则。
(6)磋商调解原则。磋商调解是总协定解决缔约国之间争端的重要原则,这项原则的目的不在于保证争端的解决严格符合总协定的规定,而在于求得当事人各方均能接受的解决争端的方法。
(7)对发展中国家特殊优惠待
(1)非歧视原则。这个原则是通过总协定的最惠国待遇条款和国民待遇条款体现的。总协定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是无条件的。
(2)关税保护和关税减让原则。总协定规定缔约国只能通过关税保护本国产品,而不应采取其他限制进口的措施。在实行关税保护方面,总协定要求缔约国之间应通过关税减让的谈判逐步降低关税,关税减让的原则是各缔约国彼此作出互惠与平等的让步,达成关税减让协议。
(3)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
为了保证关税作为惟一的保护手段,总协定一般禁止数量限制,但也有三种例外:①为了稳定农产品市场;②为了改善国际收支;③为了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的需要。可以在非歧视的基础上实施或维护数量限制。
(4)公平竞争原则。
总协定第六条规定禁止缔约国在出口方面实行倾销,并授权缔约国在其某项工业由于倾销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时,可征收反倾销税。总协定对进出口补贴也作了限制。
(5)豁免与紧急行动原则。
总协定有豁免承担总协定某项义务和争取保障措施的规定。但采取保障措施必须遵守三个原则。
(6)磋商调解原则。磋商调解是总协定解决缔约国之间争端的重要原则,这项原则的目的不在于保证争端的解决严格符合总协定的规定,而在于求得当事人各方均能接受的解决争端的方法。
(7)对发展中国家特殊优惠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