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俄国境河流航行规则(2009)
2012-12-11 13:1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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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俄双方2009年修订的《中俄国境河流航行规则》(简称《界规2009》)于2011年4月1日起共同实施。1993年4月1日实施的《中俄国境河流航行规则》(以下简称《界规1993》)同时废止。
中俄国境河流航行规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船舶航行
第三章 能见度低和航标不发光河段的船舶航行
第四章 信号
第五章 救助和海损事故处理
第六章 附则
附录一 术语定义
附录二 号灯号型配布和技术条件
附录三 海损事故记录
附录四 气垫船航行安全管理规定
附录五 拖带排筏航行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1951年1月2日中苏政府间签订的《黑龙江、乌苏里江、额尔古纳河、松阿察河及兴凯湖之国境河流航行及建设协定》,为维护航行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黑龙江、乌苏里江、额尔古纳河、松阿察河中俄国境河流上航行、停泊、作业的一切船舶、排筏及船员。
第三条
任何单方为军用船舶制定的任何有关在锚地、港口区域内使用的辅助性固定灯光、声号等特殊规定,不得与本规则相抵触。
第四条
允许按本国规定进行登记的船舶在国境河流航行。
所有船舶日间时应当悬挂本国国旗。此外,可以悬挂船舶所属单位或团体的特定旗帜。
所有船舶均应在明显处标明船名或船号,字符高度应与船舶大小相适应,但不得小于0.20米,字迹清晰,颜色鲜明。
第五条
船舶和排筏的技术状况、设施及船员配备等,应符合其所属一方的现行的安全航行规定。
第六条
为保证航行安全.船舶、船队和排筏的尺度应当与航道尺度相适应并留有富余水深。严禁超载运输。
第七条
为保证航行安全,船舶和排筏的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船舶驾驶员应严格遵守并持有本规则。
第二章
船舶航行
第八条
船舶驾驶员应当随时用视觉、听觉并借助一切技术设施保持正规的了望,以便对环境和来船动态作出充分的估计,并保持安全航速航行。
当船舶处于危险局面时,应当果断地采取最有效的避碰行动;在处于危急局势时,任何一船都可以采取背离本规则的措施,以避免碰撞。
第九条
船舶对驶或追越时,应保持安全横距。首先发出避让信号的船舶应当尽可能选择宽、深、直航道区段对驶或追越。
第十条
船舶通常应在航道内航行。上航船舶可在缓流区航行。
第十一条
船舶在对驶、追越和通过作业的工程船时,必须按本规则有关要求及时、清楚地交换避让信号。信号交换一致后不准改变。
如果相遇船舶未及时发出或回答避让信号,应立即发出“警告”信号并停止航行。
第十二条 对驶相遇
(一)沿航道航行的船舶对驶相遇时,应预先离开航道中心线向右避让,保持安全距离,左舷通过,并执行下列规定:
1.上航船应在距对驶相遇船安全距离范围内,首先从左舷发出避让信号;
2.下航船应立即从左舷回答避让信号。
(二)当因航道条件或者其他某种原因出现对驶困难时,上航船应预先采取避让措施,放行下航船。左舷放行时,向有避让后,在左舷发出避让信号;右舷放行时,向左避让后,从右舷发出避让信号。下航船舶应立即回答相应的避让信号,并采取安全措施通过。
(三)拖带排筏航行的船舶应在距对驶相遇船安全距离范围内,首先从通过舷侧发出避让信号。对驶相遇船舶应当立即从相应的舷侧回答避让信号,采取措施安全通过。
(四)利用缓流区航行的船舶与对驶相遇船舶既可左舷对驶相遇也可右舷对驶相遇,并从相应的舷侧交换避让信号。
第十三条 追越
(一)追越船在追越时应当从被追越船左舷一侧通过。追越船在距离被追越船至少500米时发出“请求允许追越”声号,然后从右舷发出避让信号;被追越船应从左舷回答避让信号,同时减速向右侧避让,并保持航向稳定。
(二)被追越船认为从左舷一侧被迫越有困难,可作为例外,允许从右舷追越。此时,被追越船向追越船发出“注意”声号并从右舷发出避让信号,追越船则应从其回答左舷避让信号后,方可实施追越。
(三)被追越船不同意追越时,应立即发出“警告”声号,追越船未得到允许前不得追越。
(四)沿缓流区航行的船舶,可选择被追越船任何的舷侧进行追越。
第十四条
机动船驶近在航道上作业的工程船时,下航船应当在1.5千米以外,上航船应在1千米以外,发出“注意”声号并减速航行。
工程船无论是否听到声号,同意通过时,发出“注意”声号。采取放行措施后,日间在允许通过的舷侧发出避让信号,夜间闪耀棚顶灯。机动船在收到允许通过的信号后,应回答相应的避让信号,方可通过。
工程船暂时不同意通过,应立即发出“警告”声号,夜间在桅杆上垂直显示红光环照灯两盏,日间垂直悬挂两个尖端向上的红色圆锥体。机动船应立即停驶,等待获得同意后方可通过。
第十五条
驶离岸边、码头、锚地和副航道的船舶应当避让在主航道上航行的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