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税务报-中国税网 作者:王用彬 欧阳静 沈四宝
编者按《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发布至今已有三年。该办法的初衷是为了规范农产品加工企业进项税额抵扣,防范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但是,在试点过程中,基层税务人员发现了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并期待该办法能有所改进。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自2012年7月1日起,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试行核定扣除办法。该办法在规范农产品加工企业进项税额抵扣、防范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
隐藏的风险
核算复杂隐藏抵扣不实风险。生产企业购入农产品,有的用于生产货物,有的直接销售,因经营方式不同,核定扣除计算方法也不同。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核定抵扣方法就有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和参照法三种,测算工作比较繁琐。存在人为减少期初农产品库存进项转出、计算转出期初库存进项时不还原含税价减少进项税转出以及不按规定时间缴纳入库,故意混淆单耗低产品为单耗高产品等问题。
归集分配带来重复抵扣风险。核定扣除办法规定,“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平均购买单价时,应依据合理的方法归集和分配”,但对归集和分配未明确,稍有不慎容易产生重复计算抵扣。如以生产植物油为例,购进米糠进行生产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仅有米糠油,还有糠粕、脂肪酸、糠腊等产品,如果当期只销售了主产品米糠油,可按照米糠油扣除标准计算进项税额,但如果下期只销售了糠粕等副产品,那么又可以按照副产品的扣除标准计算进项税额,因此造成同一批原材料抵扣了两次。在实际生产经营中,这种情形比较普遍,极易产生重复抵扣。
编者按《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发布至今已有三年。该办法的初衷是为了规范农产品加工企业进项税额抵扣,防范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但是,在试点过程中,基层税务人员发现了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并期待该办法能有所改进。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自2012年7月1日起,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试行核定扣除办法。该办法在规范农产品加工企业进项税额抵扣、防范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
隐藏的风险
核算复杂隐藏抵扣不实风险。生产企业购入农产品,有的用于生产货物,有的直接销售,因经营方式不同,核定扣除计算方法也不同。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核定抵扣方法就有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和参照法三种,测算工作比较繁琐。存在人为减少期初农产品库存进项转出、计算转出期初库存进项时不还原含税价减少进项税转出以及不按规定时间缴纳入库,故意混淆单耗低产品为单耗高产品等问题。
归集分配带来重复抵扣风险。核定扣除办法规定,“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平均购买单价时,应依据合理的方法归集和分配”,但对归集和分配未明确,稍有不慎容易产生重复计算抵扣。如以生产植物油为例,购进米糠进行生产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仅有米糠油,还有糠粕、脂肪酸、糠腊等产品,如果当期只销售了主产品米糠油,可按照米糠油扣除标准计算进项税额,但如果下期只销售了糠粕等副产品,那么又可以按照副产品的扣除标准计算进项税额,因此造成同一批原材料抵扣了两次。在实际生产经营中,这种情形比较普遍,极易产生重复抵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