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出资是否必须履行评估程序?——对《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理解与适用
原创: 东吴证券吴锟
小兵研究
2017-02-14
一、问题的提出
笔者在承做新三板推荐挂牌业务和研习案例的过程中,发现各家券商和律所对历史沿革中债转股问题的理解和法律适用存在较大差异,主要焦点集中在“以债权方式出资是否必须履行评估程序”这一问题上。笔者选取了三家已挂牌企业的公开披露信息作为比较的样本,其中四联智能(430758)和天源热能(833986)未对债权的价值进行评估,广尔纳(835361)则是对债权进行专项评估,具体如下:
1、四联智能(430758)——未对债权的价值进行评估
反馈意见:公司设立时股东张琪、裘扬、刘珍安、段维宁、邬蜀豫将其对四联亨利拥有的1,024.76 万元债权转为对股份公司的出资。请主办券商和律师说明上述事项并就债转股事项是否合法合规及是否对公司实收资本存在影响发表意见。
2、天源热能(833986
原创:
一、问题的提出
笔者在承做新三板推荐挂牌业务和研习案例的过程中,发现各家券商和律所对历史沿革中债转股问题的理解和法律适用存在较大差异,主要焦点集中在“以债权方式出资是否必须履行评估程序”这一问题上。笔者选取了三家已挂牌企业的公开披露信息作为比较的样本,其中四联智能(430758)和天源热能(833986)未对债权的价值进行评估,广尔纳(835361)则是对债权进行专项评估,具体如下:
1、四联智能(430758)——未对债权的价值进行评估
反馈意见:公司设立时股东张琪、裘扬、刘珍安、段维宁、邬蜀豫将其对四联亨利拥有的1,024.76 万元债权转为对股份公司的出资。请主办券商和律师说明上述事项并就债转股事项是否合法合规及是否对公司实收资本存在影响发表意见。
2、天源热能(8339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