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金融资本市场团队 道可特法视界 2018-06-04
摘要:资管计划(含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作为一纸契约,在参与二级市场股票投资时登记为上市公司股东,虽然具有管理便利及退出灵活等优势,但也因为现在法律对于资管计划作为股东的规定不清,容易产生一定风险。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金融与资本市场团队将从公司法、规范性文件以及实践运用三方面进行资管计划作为上市公司股东适格问题探讨。
随着中国金融体系的不断深化改革,资管行业的发展也尤为迅猛。2012年12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重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首次将非公开募集证劵投资基金(即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纳入了调整范围,填补了此前的监管法律空白。同年,证监会又修订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及《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同年还公布实施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现已被《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废止)、《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7年又进行了修订)。
2012年7月16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发布了《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同意符合一定资质的保险公司将保险资金委托给符合条件的投资管理人,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专项资产管理或者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等投资业务;办法中投资管理人,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保监会规定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证投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同年银保监会进一步发布实施了《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
从以上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在扩大投资范围、降低投资门槛以及减少相关限制等方面,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保险机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以及
摘要:资管计划(含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作为一纸契约,在参与二级市场股票投资时登记为上市公司股东,虽然具有管理便利及退出灵活等优势,但也因为现在法律对于资管计划作为股东的规定不清,容易产生一定风险。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金融与资本市场团队将从公司法、规范性文件以及实践运用三方面进行资管计划作为上市公司股东适格问题探讨。
随着中国金融体系的不断深化改革,资管行业的发展也尤为迅猛。2012年12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重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首次将非公开募集证劵投资基金(即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纳入了调整范围,填补了此前的监管法律空白。同年,证监会又修订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及《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同年还公布实施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现已被《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废止)、《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7年又进行了修订)。
2012年7月16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发布了《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同意符合一定资质的保险公司将保险资金委托给符合条件的投资管理人,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专项资产管理或者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等投资业务;办法中投资管理人,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保监会规定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证投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同年银保监会进一步发布实施了《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
从以上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在扩大投资范围、降低投资门槛以及减少相关限制等方面,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保险机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以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