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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延收益在收益法中如何处理?

2020-12-22 14:17阅读:

递延收益在收益法中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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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探讨
4个
丹老师(提问人):
老师们,晚上好,打扰了,请教一个收益法中递延收益的处理问题。
评估目的:股权转让
评估对象: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问题:收益法中递延收益的处理
背景:企业近年来,每年均能获得政府补助,包括以收益相关和以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目前的处理方式:与基础法保持一致,将递延收益均作为非经营负债处理,对于收益法结果的影响是经营性资产减递延收益
疑问:
1、与资产相关的补助是政府对企业购买生产设备的补助,从设备的使用上来看,设备是经营性的,经营性资产对应的负债,是否应该为经营性负债?将该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列为非经营负债是否合适?
2、如将资产相关的递延收益,设定为经营性负债,应该负债后期无需偿还给政府,该资产相关的递延收益对现金流的影响,是否只有借管理费用,贷固定资产折旧产生的加回影响,与第一种方式(非经营负债)相比,是否评估结果将增加该部分递延收益的
绝对值结果(因为没有将该部分递延收益作为非经营负债扣除)。

肖老师:
设备是经营的,对应的负债不一定是等同认定性质。

黄老师:
有极小的几率被政府收回。

林老师:
个人认为递延收益如果评为零,如何处理都没有影响,递延收益如果评为所得税,可以单独加回也可逐年预测所得税,递延收益如果评为账面数,作为非经营业负债处理简单点。

Edwina老师:
我一直以为递延收益成本法都是考虑所得税,收益法跟着成本法结果走。作为非经性考虑。

丹老师(提问人):
谢谢老师们,与收益相关的是保留所得税,与资产相关的根据使用期折旧计算。
直接将递延收益作为非经营负债是简单点,目前也是这么处理的,我想着,设备是经营性的,这个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是用于这个设备,那将对应的递延收益作为非经营,理论上来说,是否存在瑕疵?我记得听老师讲过课,理论是这样的,经营性资产对应的负债应该也是经营性的。

卓老师:
首先获得补助的时候: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递延收益
购买资产时:借记固定资产,贷记银行存款
计算折旧时: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固定资产-折旧
然后根据CAS16号准则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
因此,根据折旧年限,逐年确认递延收益进入损益:借记递延收益,贷记营业外收入/其他收益(日常进其他收益、非日常进营业外收入)
故,在收益法处理时,只要把递延收益放在营运资金的负债方逐年抵减,同时逐年确认营业外收入/其他收益即可,同时,如果满足不征税收入的条件,还需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但是注意如果调减了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因此该设备每年对应的折旧反过来还要调整应税所得额。最后实际上是一个不征税的效果。
个人意见,不一定对,仅供参考。
另外,要特别留意口径的问题,如果采用教材的测算方法,则要明白教材对于设备补助对应的递延收益在资产基础法是基于什么假设的前提下建议的测算方式,该种假设跟我上面举的例子的假设是否一致(上面举的例子的假设前提是: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合理使用该笔补贴收入购入设备,并将该设备投入生产经营使用至寿命结束),以免造成两个方法口径不一致的问题。

丁老师
收益法预测净利润,是为了用间接法调整到现金流口径使用的,补助款在形成递延收益的时点已经一次性流入了...

丹老师(提问人):
@丁老师我之前是认为补助一次性流入了,没有考虑作为负债的后续流出循环,审核老师认为这里存在逻辑问题,我没懂怎么处理我也不知道理解错审核老师的意见没。

王老师:
补贴是流入了,除非税法规定情况,你拿着这些补贴你得交所得税,以后还要流出的。

金老师:
@丹老师问题纠结点:资产基础法(资产相关、未完工验收),评估按账面值确认(视同为负债,预期需偿还),收益法中又觉得未来企业不需要偿还(不是真正的负债),所以会认为收益法作为非经营性负债扣减,估值低了。
其实我认为应该同口径考虑,从法定形式、政府补助相关政策文件及经济业务内容的实质为出发点,考虑是否为负债。预期要偿还,两种方法就均应考虑偿还,不偿还就不都偿还。
递延收益是暂时未确认的收益,为权责发生制在收益确认上的运用。在收到政府补助款时,已形成流入。查阅该项政府补助相关政策文件,如果企业符合无需返还政府的条件,可以视为企业不需要偿还的负债。政府补助如果确认为不征税收入,可以不考虑所得税。递延收益评估为零,反之,按所得税保留。基础法按所得税保留,收益法中作为非经营性(所得税流出)。
若与资产相关,已完工验收,收益法同上;尚未完工验收,递延收益按账面保留其评估值(理解为未达到补助标准,全额确认为负债),收益法中保持同口径,视同为负债,将递延收益均作为非经营负债处理。所以您的处理方式与基础法保持一致,将递延收益均作为非经营负债处理。我认为是可行的。
个人观点,不一定对,特别是细节之处,没有考虑那么深远,只是觉得这种方式操作起来可能更简洁、明了(估值差异小,可忽略),不易出错。不妥之处,请老师们多多指正。

丹老师(提问人):
谢谢金超老师,我先消化一下哈,您回答的比较长,太感谢了!

金老师:
不客气,抛砖引玉,不妥之处欢迎老师们讨论、指正。

丹老师(提问人):
我对于递延收益主要是有两个点没理解透。
一、已完工资产的递延收益确认方式
1、基础法,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根据实务一,已完工的资产,根据剩余使用寿命对应的价值确认;
2、收益法,考虑到政府补助已经流入,资产也已经完工,返还的可能性很小,后期不会返还流出,与基础法将剩余使用寿命对应的账面值作为递延收益负债存在矛盾。
根据各位老师的指点,收益法和基础法,口径必须保持一致,所以基础法可以考虑按剩余寿命对应的账面值,也可以考虑后期不流出仅保留所得税。
这就引发另一个问题,已完工的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按照剩余寿命对应账面值确认还是按照所得税确认,这个怎么去评判?之前也有老师说过,政府补助是给企业的,不是给股东的,所以不能仅保留所得税而将收益一次性给了股东。
二、政府补助购买的设备为经营性资产,其所对应的负债应为经营性负债(递延收益)如果按照剩余寿命对应的账面值确认负债,作为非经营性负债扣除,是否理论上存在矛盾?
另外一点,经营性资产的资金来源如果是负债,是否应该认为是经营性负债,如为经营性负债,是否应该在现金流表内体现,而不能作为非经营性负债简单扣除。
如为经营性负债,是否应在表内体现,根据老师们的指导,是在营运资金-递延收益中考虑,或者在资本性支出中考虑。
这就引发另外一个问题,因为已经实际流入了,后期的折旧,其他收益,为权责发生制的,是否又与收付实现制的现金流存在矛盾?

金老师:
@丹老师 经营性资产其所对应的负债应为经营性负债。这个不一定吧,例如:股东或关联方借款(无息)给被评估企业用于生产经营,负债识别为非经营负债。

丹老师(提问人):
我的理解是,资金来源于负债也好,来源于股东也好,都是资金的来源方式,如果资金是使用在经营性资产,对应的资金来源也应该是经营性的,能不能这样说,不论资金的来源方式是什么,主要看资金使用在什么方面?

吴老师:
我的理解,与购置设备相关的负债应该属于非经营,因为我们预测的营运资金增量,是与经营现金流相关的部分,而与筹资活动,投资活动相关的现金流,都不在这个范围。购置设备,属于投资活动,因此与之对应的负债就不属于经营性质。同样,与基建相关的负债也都是非经营负债。

丹老师(提问人):
原来定为非经营性的点在这里,谢谢吴老师。

岳老师:
@收益法评估中尽量不谈非经营性,目前企业真正称得上非经营性资产和负债几乎没有了,都剥离给社会了。事实上这种所谓的非经营性资产和负债实为溢余资产和负债,溢余主要是相对于预期收益而言。

卓运宪老师:
首先,先有假设,再有结论,因此评估结论在同一个假设下口径应当是一致的,故两个方法口径一致是最基础的目标和要求,这就是为什么我昨晚还要再补充一句口径的问题,因为课本对于递延收益的确认方式的假设前提跟我说的收益法的处理的假设前提是不一样的。
然后再到金老师的问题:
金超老师说的处理是没问题的,首先口径一定要一致,其次作非经处理会更加方便点,但是按金老师说的做非经处理存在几个瑕疵:会形成一个所得税折现的差异,因为如果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对于设备类补助是分期确定,税局又认可的话,那么纳税义务也是分期的。同时,在实际操作中,分期确认的营业外收入/其他收益导致应纳税所得额增加,计提的相同数额的折旧又导致应纳税所得税减少,实际上一增一减就会变成零(无需纳税的情况),故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递延收益按一次性乘所得税率然后作为非经负债确认流出,而折旧却又分期确认,那么之间就会形成一个所得税额的折现差异。里面提到了不征税收入,递延收益评估为零,但是要注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对于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财产,折旧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因此需要注意对应设备的折旧的纳税调增,或者不计入折旧计算;未完工设备,递延收益评保留其评估值,其假设前提就是认为企业未达到补助标准,该递延收益(补助)是要退回的,那么,这时候就有个很需要注意的事情,就是补助购买的设备对企业是否有正向作用,在未来的现金流是否有体现相关收益贡献,企业是否出于补助的目的购入设备,如果未有相关收益贡献、正向作用,那么则应当考虑该项设备是否要作为溢余资产处理加回。这样的话,才能保证整个现金流的完整性。
丹老师(提问人)的问题
已完工的补助,按照什么确认基于你的假设前提和推断,但是重点是要保持两个测算口径一致
按照收益对应的账面值确认负债,我的理解是已使用部分已经是既定事实,因此对应的负债可以核销,剩下的还没产生受益所对应的负债,因为存在不确定性而继续确认,因此如果你的假设前提没问题,作为非经营性负债扣除就没问题;
不要太过于纠结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的问题,无论是经营性、非经营性、营运资金占用、非付现成本、溢于资产,这一连串的名词,其最终目标都是为了不漏不重的还原企业的现金流,因此如果太过于从定义上去判断一个东西是否属于经营还是非经营,则很容易陷入纠结和矛盾中,因此,你只要站在现金流的角度出发,去看这个因子产生的现金流么,在你的收益法里面是否有口径流出或者流入就行了,至于你放在营运资金考虑或者放在资本性支出考虑,又或是放在非经营性资产考虑,我觉得问题不大,重点是,你是否足够完整的在整个收益法模型里面,考虑这个因子产生的现金流流入或者流出。

王老师:
卓老师是最认真的!

岳老师:
卓老师是最认真的!

婷婷老师:
这是个能让我消化一周的解答!

金老师:
卓老师淡定而又认真解答的样子真的很酷 !!!
谢谢岳老师,谢谢卓老师!

丹老师(提问人):
谢谢@@卓运宪老师

张老师:
卓老师总是有理有据。


以下链接为本篇讨论稿的姊妹篇,关于递延收益在资产基础法中的处理方式兴趣的读者可以继续阅览。
资产基础法)关于递延收益的评估探讨




董老师(提问人):

各位同仁老师们,请教个问题:企业整体资产评估,评估目的股权转让,账面上有一笔实际是出让金返还,但政府以购置固定资产专项资金的名义拨给企业的,递延收益原值2600万,随固定资产折旧摊销了600万,现账面余额2000万。递延收益评估值是多少?是账面余额2000万还是500万(2000*25%)?
刘老师:
递延收益评估值为2000万,按照法定形式评估。
董老师(提问人):
递延收益不需要偿还了最多,将来转收益时交个25%的企业所得税
王老师:
2000*25%
崔老师:
500
刘老师:
不要忘了法定形式。
王老师:
法定形式是什么?
刘老师:
专项资金有严格的管理办法,将资金有法定形式。
政府也购置资产专项资金的名义拨给企业,名义名义!
金超:
递延收益不是企业实际承担的负债,按应承担的所得税保留。
刘老师:
递延收益在收益法中如何处理?
会计上政府补助分为收入相关的和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二者核算差异很大。
董老师(提问人):
这个政府补助是与资产相关的。
刘老师:
政府补助就有退回的可能性,关注法定形式。
董老师(提问人):
会计处理上也是按照政府补助准则总额法核算的。
刘老师:
拨款时有相应的文件,也有相应的管理办法。
董老师(提问人):
就这个具体案例而言,没有退回的可能性。
刘老师:
我们评估还是以法定形式为出发点。
金超:
与资产相关的专项应付款,若该项工程还未完工,按照账面值保留其评估值;若工程已经完工验收,评估值按照剩余寿命期所对应的价值进行确认。
金超:
图片
图片
上图例题来源于资产评估师教材2020年版实务一
金超:
主要是划分是与收益相关和还是与资产相关,难以区分的整体归类于收益相关。
王老师:
感觉是有点瑕疵的,我感觉最主要确认是否需要支付实际债务,如果支付按保留债务,不支付考虑税费及可以了。本事评估时点,资产已经全额确认了评估值。
王老师:
负债的评估值也是按实际承担评估来确实评估值。
吴老师:
不同意教材上的说法,而且在去年的教材中,这几个例子还是专项应付款,今年就改成递延收益了,感觉有点突兀。尽信书不如无书。
董老师(提问人):
那是因为政府补助准则改了,会计科目应该是跟着会计准则变的。
吴老师:
@董老师(提问人) 最关键的是看,项目是否已经完成政府验收。如果未验收,那么补助款有被收回的可能。
董老师(提问人):
专项文件中:购置固定资产专项支出,验收了,不存在收回可能性了。
金超:
您这个实际是出让金返还。
吴老师:
如果已验收,那么政府就不能再收回补贴,至于何时确认收入,那是会计分期的事,与评估关系不大。
王老师:
再结合评估目的看下。
董老师(提问人):
股权转让交个人所得税。
王老师:
如果是由于这种约束,再确认不需要支付的负债,那是有点太谨慎了。
吴老师:
为股权交易纳税使用,如果把这部分确认为负债,股权价值低了,就要少交个税。这也是风险啊。
王老师:
评估的标的股权的市场价值,不用考虑股东层面交税的问题,评估值本身就是真间价值的参考,不需要考虑转让和转出方交的的税费,看评估目的。
董老师(提问人):
好,谢谢各位同仁的热心解答
莫想来:
如果形成了实物资产,递延引起税收转让环节要预扣除,不然新股东凭什么给老股东背税收,如果已经专项验收,审计应该调整损益。
余涛老师-正衡评估:
递延收益属于过渡性科目,会计处理中是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也就是要在未来期间按照合理的方法确认为收益。如果有政府的专项资金拨付文件,如果企业符合条件,则无需再返还政府,可以视为企业不需要偿还的负债,评估处理中简单的处理是评估为零,但由于其不能一次性确认为收入,如果金额很大的话,建议采用折现的方式处理。至于所得税,要区分是否满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的不征税政府财政性资金的条件,也需核实企业历史期是否就已确认的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税法规定处理。如果不缴纳所得税,则保留未来期间确认收益的折现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列示在负债科目。如果需要缴纳所得税,则保留(未来期间确认收益-当期所得税金额)折现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列示在负债科目。金额较小的话,直接评估为零,需要缴纳所得税的话,账面保留相应的所得税。
Paul:
原本不愿意打扰各位大咖的精彩分析,但源于强迫症和求知欲,思考再三还是想请教下老师们这里关于与资产相关还是与收益相关的判定,有具体文件可以参考吗?
1.这里购置固定资产的专项款因为捐赠的不是机器设备所以判定不是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2.如何理解将这笔购置固定资产的专项政府捐助判定为与收益相关?希望没有打扰到大家哈
董老师(提问人):
具体看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准则2017年版
四、关于政府补助的分类
确定了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属于政府补助后,企业还应当对其进行恰当的分类。根据本准则规定,政府补助应当划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这两类政府补助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或者弥补相关成本或费用的形式不同,从而在具体会计处理上存在差别。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通常情况下,相关补助文件会要求企业将补助资金用于取得长期资产。长期资产将在较长的期间内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因此相应的政府补助的受益期也较长。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此类补助主要是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受益期相对较短,通常在满足补助所附条件时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卓运宪老师:
1、递延收益应当如何处理?
个人见解:
(1)递延收益之所以采用“递延”两个字,本身的意思就是认为该收益不是一次性发生的,从政府的补助行为看,该收益是在以后年度慢慢流入的(因为政府有权收回这笔政府补助),且政府补助的出发点是弥补企业以后年度的经营困难(或者鼓励企业以后年度的经营生产),而不是现时时点的经营困难,如果是现时时点的话,政府为什么要特别强调要专款专用?或者给予补助的设备不得转卖?
(2)对于资产类补助,未完工验收,默认尚未达到补助标准,负债要全额确认;已完工验收,该笔负债要按设备剩余年限对应的价值确认,因为“该笔收益是递延的”;
(3)对于收益性补助,负债要按相关费用期间所对应的价值确认。
2、课本的递延收益的处理方法是否合理?
个人见解:
(1)合理,因为递延收益强调的是递延性质,其对应的补助,应当是在以后年度“逐笔”对企业产生收益贡献,而不是一次性无责任补助;
(2)课本的递延收益的评估方法存在瑕疵,因为里面写了“补偿已发生的费用”的处理方法是保留所得税,实际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所以在会计处理正确的情况下,不会有“补偿已发生的费用”对应的递延收益的情况。
3、该笔款项如何评估?
个人见解:根据提供的资料,该笔款项是为了扶持企业以后年度发展的而购买设备的,所以实际上应当归类为资产类补助,该笔补助是随着该设备经济寿命内不断对企业产生收益从而产生的“流入”,所以按设备剩余年限对应的价值确认。
4、如何判断属于收益类补助还是资产类补助?
个人见解:不用纠结于字面意思,重点看规定的资料去判断政府的目的性,从而考虑如何评估
金超:
账面上有一笔实际是出让金返还,但政府以购置固定资产专项资金的名义拨给企业的。实质重于形式。
卓运宪老师:
是否有足够证据证明是出让金返还?其次,如果出让金返还,政府并不是想返还这边出让金,而是通过扶持企业经营,通过设备,“在以后年度分批次”返还,那还是回到资产补助的性质上。
王老师:
这个通知违反条款,就是一个形式要件,没啥实质性约束。
卓运宪老师:
那就是风险判断的问题了。“这个通知违反条款,就是一个形式要件,没啥实质性约束”这句话是通过什么判断的,企业的访谈?还是政府的访谈?风险问题自己把握就行了,但是还是得披露清楚。说回来,只根据资料看,这笔款就是一个资产补助。
王老师:
通过只有这一个通知,未有其他书面资料。一般情况下,确实会有约束,说不执行可以要退回款项的说法。
卓运宪老师:
就按照这文件,如果没去买设备用于经营,而用于其他地方,政府就有权根据这个文件收回这笔款,这跟出让金返还已经是两码事了。所以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他们之间有联系的情况下,你们还是要谨慎点考虑,重点还是结合目的来吧。风险问题还是让签字评估师自行把握,技术操作方面可以参考下我上面提到的。
董老师(提问人):
是的,感谢卓老师!
金超:
感谢卓老师!
Paul:
感谢卓老师!
知故:
感谢卓老师!
唐老师:
感谢卓老师!
以上讨论来源于评估专业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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