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同一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的限制性规定
2019-08-12 11:23阅读:
《刑事审判参考》[第956号]刘洪高、刘开贵贩卖、运输毒品案
裁判理由:
(一)在共同犯罪中,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辩护。
《1998年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一名被告人委托辩护人不得超过两人。在共同犯罪中,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辩护。”
这是基于避免利益冲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确保司法公正的目的而作出的规定。辩护权是法律赋予刑事案件被告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是被告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而采用的主要手段。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各被告人之间往往存在程度不同的厉害关系,如果一名辩护人为两名以上同案被告人辩护,就可能损害其中一名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认为,“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同案被告人辩护”,不能仅仅理解为不得“在同一案件的同一诉讼程序中同时为两名以上同案被告人辩护”,即使是在同一案件的不同审级中,这一限制性规定也同样适用。在同一案件不同审级中,一名辩护人如果在一审为一名被告人辩护,在二审又为其他同案被告人辩护人,也极有可能形成利益冲突,不利于维护同案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准确判断各被告人的罪责。
本案中,被告人刘开贵二审期间委托原审同案被告人刘开龙一审期间的辩护人周某作为自己的辩护人,违反了《1998解释》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二审法院没有认真审查,导致了二审违反了法定诉讼程序,不利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只能通过不核准被告人死刑,发回重审的方式予以纠正。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严格审核辩护人资格,以避免出现“一名辩护人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辩护”的情形。
(二)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
裁判理由:
(一)在共同犯罪中,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辩护。
《1998年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一名被告人委托辩护人不得超过两人。在共同犯罪中,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辩护。”
这是基于避免利益冲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确保司法公正的目的而作出的规定。辩护权是法律赋予刑事案件被告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是被告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而采用的主要手段。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各被告人之间往往存在程度不同的厉害关系,如果一名辩护人为两名以上同案被告人辩护,就可能损害其中一名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认为,“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同案被告人辩护”,不能仅仅理解为不得“在同一案件的同一诉讼程序中同时为两名以上同案被告人辩护”,即使是在同一案件的不同审级中,这一限制性规定也同样适用。在同一案件不同审级中,一名辩护人如果在一审为一名被告人辩护,在二审又为其他同案被告人辩护人,也极有可能形成利益冲突,不利于维护同案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准确判断各被告人的罪责。
本案中,被告人刘开贵二审期间委托原审同案被告人刘开龙一审期间的辩护人周某作为自己的辩护人,违反了《1998解释》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二审法院没有认真审查,导致了二审违反了法定诉讼程序,不利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只能通过不核准被告人死刑,发回重审的方式予以纠正。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严格审核辩护人资格,以避免出现“一名辩护人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辩护”的情形。
(二)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