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务出差中飞机延误险理赔应该归个人还是归公司的探讨
2014-08-06 16:19阅读:
最近碰到一个很有意思的法律问题,拿出来和大家探讨。
顾问单位派出了一批工作人员远赴欧洲洽谈合作项目并学习一些先进技术,期间,恰逢天气变化,航班大面积延误。该批工作人员因此得到了保险公司的延误险赔偿,因为人数较多,涉及金额较大,所以,大家碰到一个问题,即该笔延误险应该归个人还是归公司所有。
经检索,该问题比较前沿,尚没有人提出过类似问题,定论就更无从谈起了。
本文就来抛砖引玉。
博主综合了一些律师同行的意见,如下:其一,延误险,其赔偿对象是乘客的时间。一般情况下,因为是公务出行,劳动者是在工作时间完成公司指定的工作任务,那么,乘客的该些受到延误的时间是工作时间,针对工作时间的赔偿理应归属于公司,如果因延误占用了劳动者的个人休息时间,应当算为加班,由公司支付加班费;其二,延误险是保险产品,那就应主要参考保险收益人的约定,而正常情况下,公务出行是以公司名义购买机票,延误险的受益人项下,购买者(劳动者本人或公司前台)应当将公司列为受益人,如果其将劳动者本人或其他第三人列为受益人,应当获得公司同意,因为保险费用系由公司支出,且保险理赔对象为劳动者为公司提供的工作时间。其三,有同行提出,如果在飞行过程中,发生劳动者的人身伤害或劳动者的财产损失,保险金额应当补偿给劳动者,而不是公司,那么人身伤害险和财产险是否可以和延误险类比?此处,博主认为不可以,因为理赔的对象不同,一者是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个人财产,一者是公司购买的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劳动者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没有出卖自己的人身健康或是自己的个人财产,劳动者为公司业务出行,公司有义务为劳动者个人购买合理的人身和个人财产保险,一旦构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还应以工伤处理。
综上,博主认为,关于公务出差中飞机延误险应该归公司所有。